據媒體報道,最近美國司法部和金融監管機構與華爾街金融巨擘摩根大通公司可能達成一份和解,由摩根大通公司支付一筆和解金,以了結美國監管部門對于摩根大通公司的民事調查和指控。但是,對于摩根大通公司的刑事調查可能還會繼續。
這次和解案件至少有兩個看點,值得社會注意。第一是和解金額近乎天文數字。美國監管機構與摩根大通敲定的和解金額高達130億美元,擬議的協議包括以40億美元和解美國聯邦住房金融局(FHFA)的申訴、40億美元用于消費者救濟、50億美元用于支付罰金。過去對于金融大鱷們的處罰或罰金,數億美元或十數億美元已顯得數額巨大。據悉,FHFA還打算將摩根大通和解案作為繼續調查其他大型金融機構的一個范例,手里有一長串的針對大型銀行的未結訴訟。2011年FHFA起訴了18家銀行,稱這些銀行在逾4年的時間中向房利美和房地美出售了大約2000億美元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而沒有充分披露風險。美國銀行(Bank
of America)甚至面臨575億美元的索賠。
第二點是,摩根大通公司遭遇此罰并非因為自身銷售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原因,而是因為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應當時布什政府的請求收購了陷入破產風暴的五大投行之一的貝爾斯登和華盛頓互助銀行,這兩家金融機構在危機前銷售了大量的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給房地美和房利美,從而引起追責。從第二點來看,摩根大通有代人受過的性質。
如果摩根大通在危機前沒有銷售抵押支持證券的話,或者沒有造成投資者和社會的損失,其本身不應當追究,但是無疑貝爾斯登和華盛頓互助銀行是應當被追責的。既然摩根大通接收了貝爾斯登和華盛頓互助銀行的資產和負債,那么先代位償付和解金與罰款也是應當的。摩根大通完全可以在與監管機構的官司了結以后,與政府商談之前應政府之邀而救助二家機構引起的追責費用問題,尋求補償,再向原貝爾斯登和華盛頓互助銀行的管理層、股東和債權人追責。
摩根大通向原貝爾斯登和華盛頓互助銀行管理層尤其是中上層追責,理由充分,而向原股東和債權人追責理由未必那么顯然,但其管理層的權力和行為是建立在原股東和債權人提供的資源以及同意默許之上的,沒有股東和債權人提供的資源及其同意、默許,原管理層也就做不了那些事情,所以必須有難同當。如果沒有這些連鎖追責,摩根大通顯然是難以承受這么大的懲罰的。
由此看來,美國監管機構對于摩根大通及未來眾多機構的追責,可能成為推動金融體系利益和分配關系得到矯正的重要推力。金融機構、房地產機構等容易制造泡沫的行業一直都是不公正的利益分配機制的最大受益者,但是卻不承當相應責任。這種不公正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金融和其他制造了泡沫行業,與社會其他行業的利益分配扭曲,社會財富不當地向制造泡沫的行業傾斜;二是這些泡沫行業的頂尖管理層又攫取了行業內利益的相當一部分;三是這些機構給社會和經濟系統埋下了巨大的隱患,但是卻在引發危機后基本上不承擔責任,他們往往在危機爆發前已經功成身退,甚至可以利用政府救助資金大發橫財,如美國華爾街在利用政府救助資金穩住局勢后,有的大發花紅,有的利用救助資金享受,招致廣泛的民怨。
所以,建立事后巨額追責制度,將矯正金融和其他泡沫行業不當的利益分配關系,對金融業和其他泡沫制造行業的行為方式產生重大影響,令其不再追求短期的業績。這種機制一旦建立將有助于金融和經濟系統平衡平穩運行,經濟周期往往是長期的,房地產的周期可能是長達10年甚至更長,嚴厲的事后追責制度將矯正那些無限冒險和“撈一把就走”的普遍的行為模式,讓利益與風險匹配起來。
在金融危機發生以后,不少監管當局也試圖建立一些事前的監管機制,限制金融和其他行業的業績冒險行為,如限制天價薪酬等,但是這些難以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建立事后的、長期的、巨額的對于管理層、機構、股東和債權人的追責制度,才有可能從動機上根除泡沫的產生。“種瓜得瓜、種豆得豆”,這是自然界和人類社會屢試不爽的、最終會起到作用的因果法則,在金融等行業該法則也應該最終會發揮作用。建立嚴厲的事后追責制度,就是這一法則的要求和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