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地爆出儲戶因“存款縮水”與銀行發生糾紛的事件:安徽儲戶約定保值儲蓄14萬元變4000元、男子10元入股信用社27年得8.91元……。一時間,銀行不按約定履行承諾的行為成了社會焦點。類似事情接連發生,不能不引人深思。
其一,表明市場主體的契約意識仍需加強。細細數來,不難發現發生糾紛的合同簽訂之時,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起步階段,連銀行本身都沒有形成系統的市場經濟意識,很多經濟行為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但這并不是銀行拒不履約的理由。儲戶的存單和入股,得到了銀行方面的認可,也就相當于是雙方在平等的條件下簽訂了“契約”,理應得到共同遵守。
其二,表明違約行為的懲處力度仍需加大。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建設不夠完善,違約、失信行為并不鮮見。特別是在市場中處于強勢地位的行業,往往成為違約重災區。這歸根結底是因懲處力度過弱、違約成本過低。只有進一步加強違約懲處、加大違約成本,才能讓所有市場主體都不愿違約、不能違約、不敢違約。
其三,表明建設法治環境的步伐仍需加快。公平的市場環境需要完善的法治環境作保障。在這些糾紛中,銀行往往以“政策變更”等原因為由認定合同無效,令儲戶面臨“有苦說不出”的尷尬。到底誰有理?法律法規在可能涉及更多人切身利益的“歷史遺留問題”上不能失聲。
有關部門對此也不能等閑視之,應積極介入,爭取合法合情合理的結果,并以此加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守約意識、違約懲處、法治完善的建設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