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證監會將進一步改進發行監管工作,包括:進一步細化IPO披露規則及要求;建立監督檢查長效機制、發審會前抽查中介機構工作底稿;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稽查執法力度等五方面。筆者認為,發行監管還要加強對發審委委員的監管。 IPO發審工作流程包括預先披露、初審會、發審會、核準發行等主要環節,這其中至為關鍵的一環就是“發審會”,如果說下一階段發行審核主要制度框架不變、仍然保留目前的核準體制,那么就必須發揮好“發審會”環節的重要把關作用,發審委委員的作用必須充分發揮出來。 盡管證監會出臺
《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其中明確了對發審委審核工作的監督制度,規定發審委委員若違反規定的,證監會根據情節輕重對其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但在現實中,一些造假企業成功通過發審會甚至上市,又有幾個發審委員因此被處罰的?發審委員掌握企業上市的生殺大權、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利,卻無需為此承擔什么責任,這是當前發審體制以及發審監管中的一大漏洞。 筆者以為,唯有加強對發審委委員的追責機制,讓其權責對等,才能彌補發審體制漏洞。由此還可引發人們對發審體制改革的深思。 當前發審委員主要由圈內人員組成的結構式極其不合理的,這樣他們基本會偏向于投贊成票。一個可以考慮的改革方案就是,從圈外人士中遴選產生部分發審委委員,比如媒體人士、德高望重人士,以此加強發審監督、防止發審腐敗。不過,如此改革效果恐怕也有局限,因為若由圈外人士擔任發審委員,且規定發審委員需要承擔相應發審責任,那么發審委員就會趨向于在發審會上投反對票,如此也就不用承擔什么責任。 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兩難問題,就只能推行發行注冊制。在美國和加拿大注冊制中,通過強制性信息披露,要求發行人向投資者提供廣泛且全面資料,不得隱瞞任何關乎該次發行的重要信息;發審部門對發行人申報文件僅作形式審查,審核重點是發行人有關風險披露是否充分、財務會計處理是否合理等。而且,注冊制雖然強調要確保發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充分性和完整性,并依此作為發審目標追求,但發審部門對發行人信息真實性卻不承擔法律責任;對發行人的造假欺詐行為,監管部門通過嚴格的事后處罰來確保市場和投資者利益。 監管部門對發行人造假行為進行嚴格的事后處罰,是實行注冊制的一個重要保障或者前提。當前A股市場發行人即使造假上市后也可進入保險箱,一旦上市就等于罩上“殼資源”這個金鐘罩,上市公司成為金剛不壞之軀,發行人只要擁有殼資源這個無價之寶,無論怎樣的事后處罰都可以承受;況且,無論在法規中還是在現實中,對造假發行人的處罰都并不嚴厲。因此,要推行注冊制,A股市場確實還有大量基礎性、制度性問題需要解決或改革,比如廢除殼價值、提高對造假處罰力度等。 當前,監管部門為鼓勵并購重組,甚至專門為資產重組推出分道審核制;顯然,垃圾皮包公司造假上市后,也可以匯入資產重組、借殼賣殼的市場洪流,這等于是讓市場為這些上市利益主體貢獻殼價值,一定程度也使得市場在炒作資產重組、買殼賣殼的操縱投機歪路上愈行愈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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