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今年7月份推出的金融“國十條”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一時間數不勝數的上市公司紛紛躋身民營銀行申請行列,不少民營企業家都在摩拳擦掌,希望借此機會實現由實業轉向金融業的“二次創富”。
當前銀行之所以能夠對民間資本吸引力如此大,就在于金融業的利潤水平高,特別是銀行,如今年國內16家上市銀行利潤總額占到全部上市公司利潤的一半以上。不少民營企業家希望升級成銀行家,通過稀缺的銀行牌照賺大錢或者“給自己的企業放貸款”。但是當民營資本同樣地懷著攫取高利潤的目的進入金融業時,其面臨風險也會更高。
可以說,當前國內銀行競爭只是信貸規模競爭而不是價格競爭,因為就目前的銀行業管理體制來看,政府不僅對信貸規模進行管制,而且也對銀行定價進行管制。在這種情況下,國內商業銀行對信用風險定價的權力過小,或不需要對貸款進行風險定價也輕易贏利。加之整個銀行的信用為政府完全擔保,哪家銀行貸款規模大,其利潤就高,銀行過度信貸擴張并從事高風險的貸款也漸成自然。
盡管銀監會主席尚福林曾提出,自擔風險民營金融機構的要義在于發起人承諾風險兜底,避免經營失敗損害存款人、債權人和納稅人利益,但無論民營銀行如何要求承諾風險兜底,作為現代銀行業來說,它的信用仍然最后是要國家來擔保的。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后,加上之前諸多的籌建成本,民營資本或更傾向于高風險貸款。這可能不利于國內銀行業形成有效的市場競爭,反之可能給市場帶來巨大的道德風險和系統性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