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場上關于IPO重啟的傳聞不斷。如有報道稱,新股IPO或在十八屆三中全會前后重啟;也有消息表示,新股IPO在國慶節后重啟,80家已過會公司將在四季度發行完畢。針對市場的傳聞,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股發行要在改革意見正式公布實施后才能啟動”。由于改革意見至今沒有公布,這意味著新股IPO目前仍然沒有“時間表”。
此外,監管部門再次重申新股發行制度改革要“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同時,首次公開作出“必須對過去IPO的辦法進行較大的改革”的表態無疑令人關注。既然IPO制度要進行較大的改革,改革的力度與深度必須到位。
無論新股發行制度如何改革,必須均衡各方的利益。其中,上市公司能夠融到募投項目需要的資金,新股發行價格合理又是重中之重。新股發行制度只有如此著手,才不會一再陷入“打補丁”的尷尬。
鑒于新股發行制度歷次改革的結果,筆者以為應該從以下方面進行“較大的改革”。其一,推行發行人承諾制度,防范造假上市。今后新股發行時,規定發行人及發起人所有股東在招股說明書中莊嚴承諾,如果通過包裝粉飾造假的方式上市,一經發現,由上市公司回購所有的發行股份并退市。已經流通的原限售股份,由當事人全部以賣出價買回,并且由上市公司賠償投資者的所有損失。
其二,采用“美國式招標法”,新股詢價時按照詢價機構的實際報價從高到低進行配售,以抑制詢價機構亂報價、人情報價等行為。新股發行普遍呈現“三高”態勢,除了發行人與保薦機構的大肆吹捧之外,詢價機構的“追捧”難辭其咎。雖然“美國式招標法”目前還存在法律上的障礙,但監管部門應該推動對《公司法》第127條的修改,進而為“價高者得”的詢價方式進行必要的事先準備。
其三,新股發行中推出儲架發行與優先股制度。有媒體報道稱,證監會正在研究上市公司再融資試行儲架發行制度。筆者認為,儲架發行制度也應該在新股發行中實施。新股發行結束后,由于募投項目進展緩慢、超募等原因,導致市場資源的極大浪費,而儲架發行則能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
其四,新股發行實施分道制審核。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分道制審核實施方案已經成熟,那么其同樣應該“移植”到新股IPO中。新股IPO分道制審核主要針對發行人的資產評估機構、券商、會所、律所等中介的執業能力進行綜合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分別將其IPO申請劃入正常、審慎兩條審核通道。新股IPO實行分道制審核,不僅會給中介機構產生威懾作用,也會促進其更加勤勉盡責,在提高執業能力與執業水平的同時,也有利于其提升競爭能力。
其五,新股掛牌首日實行漲幅限制與熔斷機制。新股常常遭到爆炒,并造成嚴重危害,監管不力是主要原因。建議規定新股掛牌首日漲跌幅不得超過50%,單位時間內漲跌幅度達到10%即觸發熔斷機制。此外,新股發行應該重回市值配售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