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本金為1000元的銀行保值儲蓄業務,24年后收益率超100倍,能兌現嗎?1989年,湖北丹江口市民盛忠奎夫妻二人就滿心歡喜辦了這樣一份業務,他們拿出2000元積蓄存入當地某國有銀行辦理兩張存單,上面寫明24年到期后本息共22萬元。今年,存單終于到期了。可當盛忠奎夫婦去銀行取錢時,卻被告知存單已失效。22萬元成了黃粱一夢。銀行方面給出的解釋是,央行1989年針對保值儲蓄下發了緊急通知,該業務期限最多不能超過8年。 上世紀80年代,一個鄉出一個萬元戶,全鄉人都要打鑼敲鼓聚會慶祝和恭賀。同理,那時能拿出2000元現金來也是不得了的事。銀行大概為了攬儲,所以推出這種非常誘人的業務項目。然而,儲戶這頭剛被銀行業務部門“誘惑”進籠子,銀行那頭就“悄悄”地宣布政策作廢了,原來的24年保值儲蓄業務縮水成8年,22萬本息縮水為8400元!太坑人了。 縮了就縮了吧,銀行政策由銀行出臺,出爾反爾司空見慣,普通儲戶并無與銀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過,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銀行單方面毀約,因違約給儲戶造成的損失,不該由儲戶承擔。銀行應該主動承擔起來。銀行雖然可以左手出政策,右手執行,但必須在基本的法律框架之下進行,必須遵守最基本的經濟法律——合同法,不能藐視法律。所以,業務政策改弦更張了,縮水了,儲戶的利益不能因此蒸發。 因為政策突然變化了,銀行推出的服務項目受到了影響,銀行要主動上門服務,做好儲戶的思想工作,請求儲戶的諒解,并提醒儲戶變更存儲業務,避免儲戶因政策變化而蒙受損失,更避免儲戶被蒙在鼓里,傷害儲戶的感情。然而,銀行既沒有上門宣傳政策,主動與儲戶溝通,請求儲戶原諒,也沒有及時提醒儲戶改變存儲業務和理財方式,直到儲戶滿懷欣喜到銀行兌現存款時才告知,銀行不僅嚴重違約在先,而且,又發生嚴重的服務滯后和服務缺陷,銀行不為此買單,難道又讓儲戶為此買單?儲戶利益受損不說,感情也受到很大的傷害,同時銀行的信用也受到很大損害。 因此,權衡利弊,銀行應以維護自己的形象為重,做一個不食言的責任部門,為銀行的違約和服務缺漏買單,為銀行買一個教訓,倒逼銀行更加負起責來,避免再次發生類似的違約和服務缺漏現象,維護好與儲戶的關系,讓儲戶心里明朗、愉快一些,這樣做對銀行有益無害,反之則有害無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