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天來,“以房養老”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和爭議。養老在我國一直被視為社會問題,也有人把其歸到經濟問題,但這次“以房養老”的討論所涉及的領域遠不止這些,其中最棘手的問題,出現在與傳統文化相關的交集中,這就是財產繼承。 國人素來看重血緣親情,“養兒防老”、“子承父業”這樣的理念不僅根深蒂固,很多情形下甚至被上升到道德層面。在這個大文化背景下,要老年人以放棄子女產業傳承為代價換取養老權利,受到置疑不可避免。就在這個提法提出的次日,媒體上就有了諸如“兒女還眼巴巴地看著(老人的房子)呢”、“老人還想身后(給子女)留個念想”之類的哀怨。 以房養老的舉措,到底符不符合我們的國情呢? 有人以為以房養老是以西方國家的做法為參照的,所以與中國國情有差距,主要是文化差異,但問題不是出在文化上。首先需要說明,以偏概全地認為“西方國家都是用以房養老來解決社會老齡化問題”是錯誤的,實際上,西方各國的做法有很大差異。以美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的確如此,而且效果不錯。但這類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都相對健全。北歐注重社會福利的國家的做法則有大不同,例如丹麥,以高額養老稅為保證,通過社會福利方式來解決社會養老問題。這兩種做法既有差異,也有共同之處。 差異在于,到底是要以稅養老,還是要減輕賦稅以刺激經濟發展來養老,這實際上就是經濟學常說的“效率與公平的權衡取舍”。減輕賦稅可提升經濟效率,以經濟水平的提高來達成社會的幸福生活;而課以繁復稅收,對經濟的發展是有影響的,卻為日后享受生活種下了“善緣”。何去何從?學術界并沒有統一的結論,不過有一點不可否認,這兩種做法共同之處,是社會效益都得到了滿足。 也許有人認為,這兩個例子都不能作為中國的藍本。因為這些國家的人均經濟收入遠高于我們,沒有經濟基礎的盲目效仿,豈不犯了機械主義的錯誤?經濟基礎確實是個大問題,但經濟基礎不同,是不是就沒有普遍性了呢?非也!若換個角度來審視養老,就可發現所有解決問題的手法都離不開兩個關鍵詞:權利和義務。 如果說,在辛辛苦苦操勞了大半生后,老人們要求頤養天年是一種權利,那么,社會體系中就必須有人承擔養老義務。這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政府。福利國家篤信,政府有義務養老;非福利國家盡管不全部承擔個人養老義務,但也通過其他方式補貼個人養老。過去我們經濟落后的時候,依然有敬老院這樣的社會機構,這實際上也是政府(部分)在承擔社會養老義務。也就是說,無論經濟發展水平如何,政府都該承擔(或部分承擔)養老義務。因此,完全把養老歸為個人范疇的舉措,是不合理的。 個人當然也有義務解決養老問題,即便福利國家,也是個人“先盡納稅義務”之后才享受社會養老權利的。所以,完全把個人排除在養老問題以外,同樣不可想象。 問題展開到這里,解決問題的關鍵因素就逐漸明晰了:說到底,以房養老到底能不能推行,關鍵在于政府與個人在養老權利與義務上的再分配。 政府必須擔當部分義務,寄望個人把房子一賣、一租,就萬事大吉的想法,既不符合實際,也有悖政府職能。政府承擔義務不是簡單“掏錢”,也不是簡單“推行政策”,而應充分利用市場機制,作為市場參與者來加入到問題解決的行列中。 子女要盡贍養老人的義務,這是日后繼承老人房產的必要支出。把這兩種義務結合在一起,以房養老就不再是個矛盾集中體,而是各種權利義務的集中體現。比如,政府可作為購買者將老人房產買下,但同時與老人的子女簽訂“逆回購協議”,允許這些子女在有能力養老以后(或者即使沒有撫養能力,但在老人仙逝之后),以一個約定的價格(或者定價方式)回購老人房產。當然,這個價格不應是市場價,而是能充分體現政府與老人子女之間義務分配關系的價格,而且這個價格必須受到合約的保障。 如此一來,老人既不必擔心養老的資金,也不必擔心沒給子女留個念想,因為老人可以把沒有花完的錢留給子女,加上差價,子女即可把原來的房產購回;政府則可從收購房產的出租中獲得支撐日后將房產出售給老人子女時的差價能力,而不能完全抵補的部分,就是政府理該承擔的那部分義務。子女也不必抱怨,你是有機會繼承老人的房產的,機會的價值,取決于你對老人的贍養義務盡了多少。 當然,這里還有一個壽命問題,如果老人足夠長壽,如何得到社會的充分支持,恐怕就不是簡單的一紙協議所能涵蓋的,這就要求社會承擔更多的責任,尤其不能讓經濟利益做空老人壽命,而應該確立做多老人壽命的政策機制,比如老人越長壽,子女回購房產價格越低等等。 總之,只要將權利義務關系全面系統地體現在“以房養老”設計中,就足以使這項利國利民的市場機制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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