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興民鋼圈信息披露“萬字門”事件及其股價異常波動已引發監管部門關注,深交所已要求興民鋼圈提供與美國公司簽署合同的詳情。這又牽涉嚴格規范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問題。 眼下,還不能排除興民鋼圈以公告故意出錯來配合主力出貨的可能性。第一個疑點,這個公告是過于主動的自愿性披露,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300多萬元不屬于“重要合同”,不在強制性披露范疇內;而按《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需要及時披露的交易包括“交易成交金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以上”等情形,興民鋼圈合同也不屬于其中任何一種。第二個疑點,有投資者聲稱在9月17日下午17點多時打電話給上市公司,指出數字金額多了個“萬”字(有電話錄音),可上市公司沒有及時修正。第三個疑點,是興民鋼圈的二級市場走勢,從2012年底到今年9月該公司股價呈單邊上漲之勢,9月17日晚間烏龍指信息發布后,9月18日和23日連續兩天成交放出天量并大幅下挫,明顯有主力出貨的跡象。 興民鋼圈董秘針對烏龍指公告所作必要性解釋稱,公司此前曾公告過與巴斯夫合作開發復合材料車輪的事項,盡管此次合同從金額上看不大,達不到重大合同的標準,但考慮到這個事情市場敏感度高,也是投資者關注焦點,所以公司選擇了披露。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分為強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強制性披露,是按照公認會計原則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要求必須披露的內容;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除強制性信息披露之外,上市公司基于融資成本、公司形象、投資者關系、回避訴訟風險等動機主動披露信息。自愿性披露的內容主要包括,公司的背景信息、經營數據、未來財務預測信息、社會責任和環境保護信息等。自愿性披露的渠道,主要包括公司定期財務報告、臨時財務報告、報刊、電視等。 在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方面,美國是走在前列的。為鼓勵自愿披露財務預測信息,1995年美國證交會(SEC)頒布了《1995年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修訂了安全港規則,規定只要預測性財務信息是基于誠信原則編制,并且編制時所采用的各項基本假設均屬合理,則即便其沒有達到目標,也不必承擔法律責任。2001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發表了題為“改進財務報告: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報告,提出了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政策建議,之后SEC便提出將采取具體措施鼓勵上市公司進行自愿性信息的披露,并具體列出了20個上市公司需要自愿披露的內容。
在滬深A股市場上,2003年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指引》中首次明確提出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概念,對自愿性披露作了指引。但總體說來,10年來滬深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還缺乏制度規范,披露質量也不高,一些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甚至有引誘投資者上鉤的企圖。 除了上市公司強制性信息披露外,投資者當然希望上市公司有更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但是自愿性信息披露同樣要納入制度規范軌道,需要嚴格規范。筆者為此提出兩條建議: 首先,應修改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車制度。直通車制度核心內容,是上市公司將應對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通過交易所技術平臺直接提交給指定披露媒體,交易所事前不審核。事實表明,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更加難以保證。目前上交所直通車業務適用于所有滬市上市公司,而深交所直通車制度適用于信息披露考核中被評定為A類、B類的公司,建議兩家交易所規定只有A類公司享受直通車制度,以最大限度減少虛假信息產生的概率。 其次,出臺規范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文件,明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內容和范圍,披露的途徑以及披露的時間限制等等,對一些合情合理的預測信息,也可考慮規定適度的“安全港”原則。 再有,加大對自愿性信息披露中虛假內容的打擊力度。自愿性披露,無論是既有經營數據造假、還是預測性財務數據過于夸大其詞,都可能涉及虛假陳述,目前我國追究虛假陳述法律責任的制度已相對較為健全,可依法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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