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反映,近期各省紛紛建議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資源稅從價計征試點已經有一段時間,隨著相關改革的推進,資源稅從價計征試點擴大的步伐將逐步加快。地方關于煤炭資源稅最近的動作,是資源稅改革的一個重要步驟。資源稅改革是大勢所趨。 首先,資源利用率和環境問題的壓力所迫。多年來,資源開采和使用規模不斷擴大,消耗程度不斷加深,有些資源已相對稀缺。同時,資源使用效益不高、資源浪費的現象普遍。粗放式利用資源破壞了環境,增添了生態壓力,影響可持續發展及民眾的健康。資源價格過低和價格扭曲是造成資源使用粗放的重要因素,導致資源、能源利用效率低下;價格扭曲,價格機制失去了調節資源生產和消費的能力,影響了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導致一系列資源環境問題出現。推進資源稅改革,發揮價格調節生產和消費的作用,有利于促進資源節約和高效利用,緩解資源環境壓力。 其次,資源的粗放生產和使用,成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障礙。為此,需要進一步理順資源價格形成機制,發揮價格在資源生產和使用中的調節作用,讓資源價格真正反映資源的稀缺性和環保要求。推進資源稅改革,力求從市場價格和使用成本上對資源配置方式進行優化,是國家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措施。 再次,我國地區間財力差異較大,影響了地區穩定和全國均衡發展。中西部地區經濟落后,但資源豐富,資源稅有可能成為部分地區的一個主體稅種,增強地方財力,緩解地區財力差距問題。另一方面,資源稅從價計征的利潤,可作為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的補充,用于補償中西部資源開發帶來的環境問題,利于可持續發展。 最后,資源稅從價計征有利于填補地方因營改增帶來的財力虧空。長期以來,由于資源稅較低,資源開采和生產的收益多以所得稅和企業利潤形式歸為中央和企業所有,部分收益流入私人腰包,造成分配不公,以資源稅形式歸為地方政府的很少。資源稅征收額度小,其收益與地方利益掛鉤較少,助長了資源開采和生產所帶來的環境污染。改革后,資源稅稅率和稅額大幅提高,有利于理順資源收益的權責關系,促進環境問題解決。 1984年出臺的
《資源稅條例(草案)》,稅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氣三項。不過這也是資源使用最集中的三項。財政部稅政司司長賈諶在今年夏天的一次會議上向本報記者表示,完善資源稅改革是稅改的著力點之一,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實現資源的合理、節約使用,不久后將擴大試點。除了石油、天然氣外,煤炭改革也是重點。 在煤炭經濟下行格局下,地方希望統籌資源稅改革方案,為煤炭企業減輕負擔。內蒙古煤炭管理部門一位官員日前表示,資源省份都在緊盯國家層面政策變化,一直跟蹤改革動向,并已經做了大量基礎測算準備工作。有報道稱,各省上報的方案中,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稅率從2%至10%不等。但目前地方清理稅費的難度較大,平衡協調問題頗多。賈諶認為,要進一步研究規范區域性稅收政策管理,為完善市場調度和公平稅負、公平競爭,需對區域稅收政策統一進行規范。 財政部的一項調查提供了資源稅改革前后的相關參考數據。如“焦煤、其他煤炭”一項,稅改前為0.3—5元/噸,稅改后為8—20元/噸、0.3—5元/噸;原油,稅改前8—30元/噸,稅改后按銷售額的5%—10%征收;天然氣,稅改前為2—15元/千立方米,稅改后按銷售額的5%—10%征收。僅以原油從價計征后的稅收收入為例,按每桶原油100美元計算,每噸原油能裝7桶左右,那么每噸原油的價格約在700美元,即便按5%的低端稅率征收,也將肯定超過100美元。這與稅改前8—30元/噸的稅額相比差了幾十倍。 從以上三大類資源稅改后的收入來估算,資源稅從價計征將極大提高資源產地因資源稅帶來的收益。收入穩定且具有一定規模的資源稅作為地方稅,一般由省與市、縣分享,共享收入比例有“五五”、“四六”、“三七”等方式,多數省級分享比例略低于市、縣分享比例。資源稅改革的覆蓋領域拓寬后,不但將提高部分資源富裕省份的地方財力,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改變資源的使用方式,尤其大能耗的相關企業,因資源價格的提升將進一步促使其提高資源利用率,實現轉型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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