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群體多分布于公安、城管等政府部門,名曰協管員、輔警、聯防隊員等。北京市25個部門近日在預算中公布的部分臨時工數量已高達4386人,而這還不包括城管、交管、工商系統這些“臨時工用人大戶”。耐人尋味的是,這龐大的臨時 工數量居然是建立在有些單位編制尚未滿員的基礎上。 與相關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工作即代表單位的職務行為。但這些政府部門“臨時工”若要實現“同工同酬”,卻頗為不易。這不僅是受制于編制,公務員或事業單位“逢進必考”,有著諸多頗為嚴格的門檻和層層考核。 嚴控超編進人,本是政府機構改革、精兵簡政的需要;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諸如以彌補編制人員不足為理由,一些政府部門卻是變相擴編,以臨時工把在編人員“養”起來,以致亂象迭出。 其一,臨時工并無獨立執法主體資格,卻頗多被所在單位默許,公然在一線執法。譬如江西湖口縣市容執法局協管員大鄒稱“和其他在編人員一樣,穿同樣的制服……除了工資少點……沒什么不一樣”。這就直接違背了《行政強制法》、《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損害了政府公信力。 其二,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大量聘用臨時工,卻無相應財力支付這部分人力成本。如安徽宿州市城管局副局長汪景超介紹,協管員工資沒有納入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每年從再就業資金中解決一部分,其余則由單位想辦法解決。湖口縣公安局辦公室主任余海波則說:“財政按每月600元撥付了20名臨時人員的工資,其余的工資只得靠財政返還我們上繳的罰沒款。”且先不說執法主體資格問題,這樣的“以罰代管”,個人收入和罰沒款直接掛鉤,臨時工及其所在單位成為利益主體之一,還何談處事公平公正?這必然催生“執法經濟”,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其三,在用人制度“雙軌”,在編人員與臨時工權益存在巨大落差的情況下,容易導致尋租。鄭州市6名在編環衛工就把崗位轉包,以每月幾百元的工資聘用臨時工代崗,自己躺在編制里每月坐收3000元。而更有甚者,河南周口市最近開展公職人員“吃空餉”專項治理,查出人員多達5731名。辛苦做事的人拿錢少,不做事的人卻白拿錢,于這些在編人員而言,是公帑的浪費;于臨時工而言,卻是由身份差異導致的巨大不公。 要治理臨時工用工的諸多弊病,其一,優化現有編制并進行動態管理,建立起干部崗位能上能下、單位能進能出的人事制度,對于在編冗員,堅決裁汰;其二,對于應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改“花錢養人”為“花錢買服務”,諸如公路養護、環衛、園林管理等事宜,可以通過向建筑公司、保潔公司等公開招標,進行項目的合同承包,從而切斷與臨時工的人事關系;其三,對于涉及行政執法權、依法不得外包的事宜,則還在于需要政府盡快轉變職能,簡政放權,通過培育、發展民間社會自治,來改變原有的“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空氣”的大包大攬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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