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理財產品被誤導,產品收益率被夸大,遭遇亂收費……今后,這些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或將受到約束。近日銀監會表示,我國首部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已于8月30日發布。這是我國首部專門針對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而制定的法規。此前,我國沒有針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立法,銀監會曾出臺一些有關銀行業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制度,但都散落在各項監管制度之中,沒有專門的規定。(9月5日《新京報》) 此次公布的《指引》填補了國內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方面的空白。《指引》針對銀行服務制定了“八項禁止性規定”,其中五條是針對近期消費者反映比較集中的購買理財產品時被“忽悠”的問題。 近期發生的“泛鑫保險中介高管攜款跑路事件”就是違規銷售理財產品的典型例證。上海銀監局發現有4家銀行共10名客戶經理存在不同程度向客戶私自推介泛鑫理財產品的行為。泛鑫保代公司承諾客戶年化收益率達8%到10%,并以高傭金吸引銀行客戶經理私下售賣,最終其實際控制人陳怡因資金鏈斷裂而“跑路”。頻頻發生的理財產品違規代銷事件,嚴重損害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也讓銀行業機構形象蒙羞。 “忽悠”消費者購買理財產品,是一些銀行從業人員慣用的伎倆。這種“忽悠”主要體現在夸大產品收益、隱瞞投資風險、誤導銷售產品、違規代銷產品等。《指引》規定,銀行不得主動提供與消費者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和服務,不得在未經消費者授權或同意的情況下向第三方提供個人金融信息,以及不得向消費者誤導銷售金融產品等。據銀率網報告顯示,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有超過三成的消費者經歷過誤導現象。有30%的消費者表示,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過程中未進行任何風險揭示;在銀行代銷的產品中,將保險當做銀行理財產品誤導銷售的比例達39.42%。 銀行不能只管銷售而不管風險提示。作為金融消費者,對理財產品的相關信息和投資風險擁有知情權,銀行應當充分告知消費者相關信息及投資風險。實際上,不少信用卡、理財產品糾紛都與銀行沒有盡到告知義務有關。 建議建立違規銷售理財產品黑名單制度,強化對理財市場的監管。對于違規銷售理財產品的金融機構、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一律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示,并視情節嚴重予以相應的處罰,包括取締銷售理財產品的資格等。 建議加大對金融理財市場的監管力度,銀監會作為銀行業的監管職能機構必須切實盡到監管職責,不能消極不作為。中國人民銀行、中國消費者協會等機構要督促銀監會充分履行監管職責,新聞媒體也要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金融消費者的投訴及時曝光。 建議抓緊研究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目前我國沒有針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法,《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也只是銀監會制定的一個部門規章。有必要由國務院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出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金融消費者不是“錢多人傻”、任人宰割的“軟柿子”,其消費權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銀行等金融從業機構豈能淪為坑蒙拐騙、忽悠欺詐的“金融騙子”?一言以蔽之,堅決遏制一切坑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期待銀監會的八項禁令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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