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擬增設的“后悔權”相當于無因退貨。修正案草案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
●草案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的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賠償。
●關注消法就是關注我們自身的消費權益。期望大修中的消法盡快打上法律補丁,真正成為名副其實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傘。
|
 |
|
全球知名管理咨詢公司貝恩近日發布《2013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研究》顯示,中國消費者的網購支出已達到1.3萬億元,即將超越美國,并有望保持32%的年均增速,到2015年達3.3萬億元。網購在消費者消費中的比重越來越大,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擬對網購規定特別制度——七日無因退貨。新華社發 |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聽取了消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1993年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即將迎來第一次修訂。草案二審稿從“完善無理由退貨制度,強化虛假廣告的責任,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而這些內容也最受消費者關注。
我們每個人無論職業身份差異都擁有同一個角色——消費者,從這個意義上講,消法是一部與我們每個人的權益都休戚相關的重要法律,消法是名副其實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傘。消法這把破洞很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傘,該盡快打上法律的補丁。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1993年制定的。20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消費方式、消費結構和消費理念的變遷,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消法在內容上越來越顯現相對滯后的立法缺憾,有必要進行全面修改,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保護消費者權益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核心理念,消費者權益是否得到法律全面、科學、有效、便捷的保護,也應當成為這次考量消法大修是否科學和成功的首要標準。
亮點之一:“后悔權”入法
消法擬增設的“后悔權”相當于無因退貨。修正案草案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草案二審稿進一步明確了這些“除外”的產品種類: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商品,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交付的報紙、期刊等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所謂“后悔權”就是消費者單方合同解除權,也稱“冷靜期”,是指消費者購買商品后,如對消費行為產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合理期限內根據本人意愿將所購商品退回給經銷者,并無須說明理由,也不需承擔費用。“后悔權”可以使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后的一定時期內冷靜地對自己的消費行為做出更加理性的判斷,并有權采取相應的退貨行為,從而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在網絡購物、電視購物、電話購物等一些新型購物領域,商家忽悠消費者的情況時有發生,不少消費者在頭腦發熱的沖動情況下簽單購物。“后悔權”或者“冷靜期”的實質,就是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賦予消費者后悔權,是對名義上平等而實質上不平等的經濟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的重新分配,從制度設計上完善了對弱勢地位一方的傾斜性保護。
需要指出的是,“后悔權”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和有限制的。“后悔權”的限制是完全必要的,否則既可能出現惡意購物退換貨現象,也可能淡化消費者理性消費的觀念,誘發非理性盲目消費現象。為了避免出現“后悔權”被濫用的問題,一方面需要對后悔權制度的適用范圍作出限定,原則上限定于網上購物、電視購物等非現場消費領域,對房產、汽車等大宗商品也應賦予后悔權。此外,對于因消費者認識錯誤造成的誤購,原則上也可適用后悔權制度予以退換。另一方面對“冷靜期”的期限要作出一定的限定,既不宜過短也不宜過長。當然,鼓勵商家主動提供更長的冷靜期。
對于不適用后悔權的商品,例如光碟打開后不能播放、買回來的海鮮就變質了,消費者依然享有三包的權利。因為后悔權的適用是不需要商品有瑕疵為要件的。假如消費者覺得商品或服務有瑕疵,盡管后悔權不能適用,但是消費者依然享有三包的權利,依然可以對質量有瑕疵的音像制品、鮮活易腐商品尋求相應的民事救濟。
后悔權入法體現了對消費者權益的特別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需要這種“特權”,需要矯枉而不過正的“后悔權”制度為消費者權益撐開保護傘。
亮點之二:賦予消協公益訴訟訴權
現行消法沒有賦予消協組織公益訴訟的職能和權利,草案則明確了消協擔當消費類公益訴訟起訴者的主角定位,進一步充實了消協的維權職責,有望實現與民事訴訟法有關公益訴訟制度的無縫連接,細化了《民事訴訟法》第55條在消費者保護領域的實施內容。
草案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就意味著,消費者遇到類似“三鹿奶粉”、“蘇丹紅”之類重大群體性消費侵權事件,不用自己出面打官司,而是可以委托消協替自己打官司,免去消費者自己維權的奔波之苦,解決消費者維權成本過高的問題。
草案二審稿還明確:消費者協會履行的是“公益性職能”,各級政府對消協履職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
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了公益訴訟制度,但并沒有具體規定消費類公益訴訟的主體是消協,也沒有具體規定由什么法律明確消費類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這就有必要通過修改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一步明確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有權提起公益訴訟。消費者協會顯然是屬于“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中的“組織”范疇,并且是最合適的消費類公益訴訟主體。
消費者協會是專門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民間社團組織,是廣大消費者的“娘家人”。消協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方式可以有很多,如咨詢、調解、協商等。不過,提起公益訴訟更是消協維權的“殺手锏”,尤其是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惡劣行為,消協有權利更有責任提起公益訴訟,為廣大消費者討回公道。賦予消協公益訴訟訴權,可以更好地激活消協的維權活力和挖掘維權的潛力。
需要強調的是,對于消協而言,公益訴訟訴權既是權利更是職責,消協要積極作為,積極行使公益訴權,而不能消極不作為。
亮點之三:消費欺詐三倍懲罰性賠償
草案二審稿還加大了懲罰性賠償的力度,將原規定的兩倍懲罰性賠償修改為三倍。此前兩倍賠償的規定還不足以懲戒違法經營者。草案規定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此外還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的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賠償。
現行消法針對欺詐行為的加倍賠償罰則,已經不足以震懾違法者。這次擬將懲罰性條款調整為三倍賠償,從經濟上提高了違法商家的違法成本。當然,三倍賠償依然相對保守,對違法企業的震懾力依然有限,建議將對違法企業最具震懾力的“懲罰性賠償上不封頂、下要保底”原則入法。
亮點之四:消費維權舉證責任倒置
針對消費者維權中“舉證難”問題,草案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微型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自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出現瑕疵,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證責任。
這意味著,消費維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不再恪守“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讓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舉證,此舉有望破解消費維權的舉證難問題。
消費維權舉證責任倒置,既是為了維護消費者權益,更是為了平衡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權益,解決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矯正消費者實際上的弱勢地位。從這個角度講,舉證責任倒置并不存在偏袒消費者的問題。
消法的大修與我們每個人都休戚相關。關注消法就是關注我們自身的消費權益。期望大修中的消法盡快打上法律補丁,真正成為名副其實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