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難想象,有朝一日哪家銀行破產,股東要拿全部家當負責。
而現在銀監會就是這樣要求民營資本這樣設立銀行。更奇怪的情況是,就在這樣的門檻面前,全國各地還有大批摩掌欲試的民營資本。最近一段時間以來,包括蘇寧云商、鱸鄉小貸等眾多民營企業放出申請銀行牌照的消息后,都受到資本市場追捧。 此前關于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銀行的消息不絕于耳,最后都悄無聲息。但這次看起來更為真切,6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李克強總理提出“探索設立民間資本發起的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7月5日《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發布,再次提到“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責任分工由銀監會牽頭,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等參加。銀監會7月31日表態支持試辦自擔風險的民營金融機構。 但是根據記者采訪得知的信息,連一些地方金融主管部門都不大相信這種申請能獲得成功。主要原因,則在于銀監會對“自擔風險”的解釋:自擔風險民營金融機構的要義在于發起人承諾風險兜底,避免經營失敗損害存款人、債權人和納稅人利益。
記者近日接觸的一位金融行業官員表示不理解“風險兜底”到底是什么意思,標準為何,他自述曾經向銀監會領導請教,也未獲得明確答案。從字面理解,“風險兜底”意味著民營金融機構的發起人要對經營承擔無限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公司制企業是一種以法人財產制度為核心,公司實現了股東最終財產所有權與法人財產權的分離,股東應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在公司制下,只有獨資企業的股東在無法證明該企業財產獨立時才有可能負擔連帶責任。而發起設立銀行很難是獨資的。 目前,中國的銀行都是以公司形式注冊,如果新發起的民營銀行采用公司制且發起人對其經營承擔無限責任,那對中國公司法是個挑戰。要突破現有法律關于公司法的規定才能滿足銀監會的要求。如果想要銀行股東承擔無限責任,只能采用合伙制的形式,這種形式在會計師、律師事務所中比較常見,在投資銀行中也比較常見,但是像摩根和高盛等金融機構一旦擴大規模,紛紛拋棄了合伙制這個形式。合伙制不利于籌集資金,且使用規模較小的經營主體。 盡管也在積極申報發起設立銀行,但是記者接觸的民營企業家內心依然矛盾,他們對發起設立銀行要承擔無限責任暗暗不滿。金融監管部門向前邁進時態度謹慎,銀行如果發生意外,損失往往極大,也容易發生群體性事件。對銀監會而言,風險兜底是規避風險的一種做法,也顯示出對民間資本并不信任。 如果真的有這種發起人風險兜底的銀行產生,那么中國銀行業將奉獻給世人神奇一幕:同樣是銀行,以往設立主要由國營資本控制的銀行負有限責任,而新設立的以民間資本控制的銀行負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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