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對李勤夫與海航系之間有關ST九龍股權轉讓款支付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李勤夫勝訴,海航系應支付5.34億元及違約金1000萬元。據稱海航系早已將16.9億元的代價付清,這5.34億元是李勤夫單方面提出的控制權交易款。由此看來,控制權也可單獨賣錢。 控制權可以單獨賣錢么?這涉及“控制權私有收益”這個概念。當控股股東獲得公司控制權時,他們傾向于利用這個權利,來得到與其持股比例不相稱的、比一般股東多的額外收益。比如,控股股東利用關聯交易、以“隧道挖掘”方式轉移公司資產和利潤,或非法占用上市公司巨額資金,或利用上市公司的名義進行各種擔保和惡意融資,或為高管提供不合理報酬和在職消費,或進行內幕交易等,從而獲取隱性收益。顯然,這部分隱性收益等于是通過對小股東進行侵害而獲得。 目前,A股市場對借殼上市敞開口子,場外企業可從垃圾股公司大股東手中受讓股票,進而獲得上市公司控股權,從而對公司進行資產注入等借殼上市操作。這對場外企業好處甚大,垃圾股公司的控制權蘊含的“控制權私有收益”,更是甚為可觀。 大股東只要獲取了公司控制權,就與其他股東形成質的區別,由此帶來額外的利益。有時,兩個大股東或幾個大股東爭奪股權,一個主要目的就是獲得控制權,從而享受控制權“私有收益”。由此,轉讓控制權與轉讓小量股權有所區別,在定價時一般就要考慮“控制權溢價”。 由于控股股東控制上市公司運作,公司發展成果很大程度與控股股東貢獻相關,控股股東享受適度的“控制權私有收益”,可對大股東形成一定激勵。但是,如果上市公司經營一般或者每況愈下,控股股東卻癡迷獲取“控制權私有收益”,甚至把上市公司掏空、讓其他股東股份對應的是一個空殼,這種過度獲取“控制權私有收益”是要堅決反對的。同樣,對控股股東無能導致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在其出讓其控制權時讓其享受過度的“控制權溢價”,也是很不合理的。 在目前環境下,控股股東過度攫取“控制權私有收益”是一種無奈的現實、而且有時還不會觸碰法律法規紅線。站在監管者角度,為此首先就要堅決停止借殼上市,如此就可大幅降低垃圾公司大股東賣殼時的“控制權溢價”。即使暫時允許借殼上市,也有必要對“控制權溢價”有所限制,要防止賣殼方漫天要價、防止殼價格水漲船高,因為這些所有的“沉沒成本”,最終都需要市場和其他投資者來消化承擔。 對中小股東來說,關鍵是要克服“搭便車”思想,通過采取投票權征集等方式,從而對控股股東進行有效制約,防止其以“隧道挖掘”等方式掏空上市公司。而且,只要散戶高度團結,控股股東“控制權溢價”也會自動降低。例如,如果某公司30%股權可視為控制權的話,那么散戶只要有30%以上的股權聯合在一起,控股股東30%的股權就得靠邊站,那么這個這個控制權也就無法單獨待價而沽了。在一些股權高度分散的公司,有的大股東持股還不到10%就可對公司形成實際控制,就可為所欲為,一大群散戶猶如待宰的肥羊任其宰割,除了應該責備大股東外,對這群毫無作為的“沉默的羔羊”,我們只能是哀其不幸、怒其不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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