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不歸繳存人所有,悉數上交地方財政”現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涌表示,“政府強制收取公積金,它本身就是風險的制造者,卻要收取保護費,邏輯近乎無賴”。(新華網8月13日)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悉數上交地方財政”,是否合理?從嚴格的法理角度看,其中確實存在某種不太合理之處。因為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本“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而依據《民法通則》,“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盡管如此,仍然應該看到,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上交地方財政”,也并非完全沒有現實合理依據。如上述《條例》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這意味著,只要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在“上交”之后,都能被用于上述三項用途,那么就合乎《條例》規定。而財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又進一步規定,“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 現在的問題是,目前“上交地方財政”的增值收益,是否真正只被用于并且是被合理地用于《條例》所規定的三項用途?答案難以讓人樂觀。 一方面,從此前針對住房公積金的審計情況,以及各地頻繁發生的相關腐敗案件看,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并沒有僅僅被嚴格用于“廉租房”等三項用途,而是存在大量觸目驚心的違規挪用、濫用情況。如據2007年國家審計署公布的數據,全國45個城市的住房公積金共“查出違規資金高達200億元以上”;而2008年審計報告也顯示,“共發現挪用住房公積金及其增值收益20億元”。 另一方面,審計調查還顯示,即便是在三項用途范圍內,同樣也存在明顯不合理之處,如所謂“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就普遍存在“管理費提取過高”的問題。以此前廣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數據為例,該中心2007和2008年兩年提取的管理費均“超過2000萬”,而人員編制不過72人,人均管理費超過27萬元。 因此,針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更現實的關鍵問題,或許并不在于是否“上交地方財政”,而在于“上交”之后,政府能否真正合理妥善地使用好這筆增值收益,不僅能嚴格依照《條例》規定的用途使用,避免違規挪用,而且還能嚴格規范限制“管理費用”,確保增值收益都盡可能地用于“廉租房”這樣的公益“刀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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