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證券市場上的違法行為,一直以來被公認為違法成本偏低,實際上,處罰懲戒“遲到”也是一個問題。“時過境遷”的行政處罰,往往對違法違規行為不能達到應有的警示與懲戒效果,無法及時降低由此帶來的負面影響。及時的懲罰更能使違法違規者得到教訓。 中國證監會主席肖鋼近日在《求是》雜志上發表文章,題為“監管執法: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石”,指出我國資本市場監管執法面臨的嚴峻形勢和挑戰。 肖鋼在文中透露的兩組數據,特別令投資者觸目驚心:其一,“目前資本市場的法規規則超過1200件,問責條款達到200多個,但其中無論是刑事責任還是行政、經濟責任,沒有啟用過的條款超過三分之二。”這意味著國內資本市場的法規條文大多成為擺設,束之高閣,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薄弱。 其二,“近年來證監會每年立案調查110件左右,能夠順利作出行政處罰的平均不超過60件。每年平均移送涉刑案件30多件,最終不了了之的超過一半。”這意味著違法成本低,很多違法行為缺失刑事上的違法成本,因而各類違法行為層出不窮,前赴后繼。 造成上述狀況出現的原因很多,證監會的職能本身需要改革。證監會需要扭轉“重審批、輕監管”的傾向,將主營業務從審核審批向監管執法轉型,特別要致力于解決“違法成本低,問責不及時”的問題。 解決“違法成本低”,在近期幾個案件的處理中有所體現,還有待進一步提高。應該通過對《證券法》的修改,嚴刑峻法,提高處罰標準。解決“問責不及時”的困難不小,監管執法受到多方面的干擾,但必須如肖鋼所提出的建立“高效型”行政執法機制。 “問責不及時”的表現之一,是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
“姍姍來遲”。從以往公布的立案調查及行政處罰來看,不少案子已是
“陳年舊案”。例如,證監會今年5月對外通報了隆基股份、勤上光電等8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立案調查的情況,就有媒體指出這些案件均為“舊案”,涉嫌違法時間最早的在2008年,最晚的在2012年。 再看綠大地欺詐上市案,2007年12月公司上市,2010年3月證監會稽查組進駐調查,2010年9月證監會將綠大地案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公安部,2011年12月昆明市官渡區法院一審判決,2012年1月昆明市檢察院提出刑事抗訴,2013年2月昆明市中院一審判決,2013年3月證監會對綠大地造假案相關中介給予行政處罰。 綠大地從調查到處罰經歷了三年時間,這樣的處罰進程,讓投資者等得太久了。等到處罰做出時,充當綠大地造假“幫兇”的鵬城會計師事務所僅剩空殼,內部人員早已換到其他事務所從業,有媒體直言處罰“空殼”的意義不大。 國內證券市場上的違法行為,一直以來被公認為違法成本偏低,實際上,處罰懲戒“遲到”也是一個問題。“時過境遷”的行政處罰,往往對違法違規行為不能達到應有的警示與懲戒效果,無法及時降低由此帶來的負面影響。及時的懲罰更能使違法違規者得到教訓,使其更清楚看到錯誤造成的后果。而且,“遲到”的處罰容易變成“缺席”處罰,有的違法違規者可能早已“金蟬脫殼”或“逃之夭夭”。 “問責不及時”還有可能減輕違法者的民事賠償責任,導致違法成本降低。我國虛假陳述類證券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在證監會移送涉刑案件多半不了了之的情況下,假如行政處罰“遲到”,受害中小投資者只能漫長地等待。有些虛假陳述案件甚至由于沒有行政處罰而使受害投資者得不到賠償,成為另一種不了了之。 今年以來,監管部門多次表示保護投資者權益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強調“保護投資者就是在保護市場”。這樣的表態對熊市中受煎熬的中小投資者來說是福音。如何給予兌現?應當把解決“違法成本低,問責不及時”作為突破口。
“問責不及時”固然存在客觀上的原因,但監管部門在主觀上應提高行政處罰的及時性意識。對違法行為清楚的案件,依法從重從快的處罰更能“打蛇打七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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