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特別提到了積極滿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購房等合理信貸需求,這體現了有保有壓兩手抓的政策新思路,即在打壓投機性和投資性購房需求的同時扶持首套自住房需求。這有利于實現政策的精細化,提高調控的精準度。6月中下旬,貨幣市場一度出現流動性緊張,有的銀行收緊房貸政策,很多首套自住房購買者擔心,可能所有銀行都不再提供優惠利率的購房貸款。在此情況下,國務院強調金融體系要積極滿足居民家庭合理信貸需求,不僅出于長遠的考慮,也契合當前的形勢。 不過,扶持政策需要進一步完善,在筆者看來,還需嚴格審定標準,從信貸優惠擴大到房產交易稅優惠,并與房價掛鉤。 過去幾年,隨著房價攀升,房地產調控也越來越嚴,并且集中于對于房地產需求的限制,通過限購、限貸、稅收等手段打壓投機性和投資性購房需求。在此過程中,首套自住房需求難免被誤傷。實際上,無論什么時候,首套自住房都應被鼓勵。孟子曾說,有恒產者有恒心。擁有住房不僅能更好地滿足居民家庭的居住需求,享受租房所不能給予的穩定感和舒適度,還給購房者增加了一道約束,使其更加重視法律約束和道德規范。 當房價較高時,首套自住房需求尤其應該支持。這是因為,買房在促進社會穩定方面的正外部性不因高房價而改變,反而高房價加大了首套自住房購買者的負擔,使得擁有一套住房的中國夢對很多人來說變得越來越遙遠,導致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加,所以更需要通過相應政策來舒緩。有人可能會說,不少人可以推遲首套自住房的購買來避開高房價嗎?但實際情況是,人的壽命是有限的,結婚生子等人生大事不可能長期推遲,而且人的智力也是有限的,有多少人能準確預測未來房價走勢呢? 在個人所得稅方面,我國目前對首套自住房購買者的支持力度有限。很多國家為了支持居民買房,將購房貸款的利息支出從個人收入中扣除。我國也有類似規定,比如在住房轉讓環節,購房貸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從轉讓所得中扣除,同樣免交個人所得稅。但在住房持有環節,購房貸款的利息支出就享受不到免稅待遇了。如果住房一直被持有而沒有轉讓,或轉讓價格低于買入價格,購房貸款利息支出就不能免稅。 在購房貸款利率方面,我國對于首套自住房提供了最低相當于房貸基準利率8.5折的優惠。這種信貸優惠在個人所得稅政策支持力度有限的情況下是非常必要的,但在某些銀行、某些時候可能會被取消,而且不是每個首套自住房購買者都能夠享受到的。 目前對于首套自住房的扶持政策集中于信貸方面,即貸款利率打折。契稅方面也實現了差別對待,首套房的契稅更低。但是在金額較大的營業稅、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方面還沒有給予首套自住房以優惠。筆者設想,可以考慮做如下規定:不管所售房屋是否屬于原房主唯一住房,不管原房主持有時間是否超過五年,只要該房屋售予首套自住房購買者,就可減免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由于市場上存在首套自住房購買者以及其他購買者之間的競爭,同樣的房價(賣家凈得價),若對前者稅收優惠將大幅減輕他們的購房負擔,而不會惠及賣家。考慮到交易稅費屬于購房支出中的“首付”部分,稅收優惠將比貸款利率優惠更加受到首套自住房購買者的歡迎。如果沒有對于首套自住房購買者的稅收優惠,政府以加稅為主要手段的房地產調控就會面臨“與民爭利”的指責,影響調控的公信力。 在北京等房價上漲較快、房價漲幅與收入漲幅差距較大的地區,首套自住房的扶持力度也應較大。當然,這些地區也應同時加大對于投機性和投資性購房需求的限制,增加住房供給。這種軟硬結合、兩手抓的做法才是最符合百姓需要的。 “首套自住”比以前的“首套”提法多了“自住”兩個字。而政策支持的只是用于自住的首套房。按此定義,在常住地之外其他地方購買的首套房就不能算是“自住”。在戶籍所在地與常住地分離的情況下,當以常住地為準判斷是否屬于自住房。 關于是否“首套房”,相關部門已公布了判定標準,但還需要嚴格執行與細化。一方面,眼下婚姻登記系統和房產登記系統還不能無縫對接,同一家庭所有成員名下的所有住房不一定能迅速而準確查到。沒有足夠的技術支持,就不能保證購房需求是否是真正的“首套房”,就為資料造假和騙貸行為留下了空間。另一方面,“首套房”還需要增加年齡和面積限制。由于房價持續上漲,近年來提前買房、“一步到位”的做法很流行。這使得購房需求集中爆發,進一步惡化了供需矛盾,加大了房地產市場的周期性波動,理該有所限制。因此,在特定年齡以下的購房需求,以及所在一定標準以上的購房屋面積的購房需求,即便屬于“首套自住房”,也應減少或取消政策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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