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西賀州市發生賀江水污染事件,賀州市(賀江上游)與廣東。ㄙR江下游)交界斷面水質鎘超標1.9倍,鉈超標2.14倍。據悉,污染源為當地礦山,大雨把礦山開采的重金屬污染物沖入賀江。廣西已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力保沿江及下游地區群眾飲用水安全。廣東方面已停止從賀江取水,并攔截上游污染河水,在下游補水稀釋。(7月7日《南方日報》) “我住長江頭,君住長江尾”,“上游污染,下游埋單”的事件實在不少。2010年7月,福建省紫金礦業發生銅酸水滲漏事故,造成汀江部分水域嚴重污染,傳導到下游廣東,損失慘重。今年初,山西長治市某化工企業發生苯胺泄漏事故,流入濁漳河內,導致下游河北邯鄲市大面積停水、河南安陽市境內紅旗渠受污染。 類似事件頻發,對同處一條流域的下游地區來說,就像“躺著中槍”。不僅如此,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治污,水產養殖業和居民飲用水都會受到影響。究其根本,固然有《水污染防治法》偏軟的因素,但更重要的因素是按區域管治的體制和機制。《水污染防治法》規定,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但現實中,各地多是按區域管治,即各管一段。 從行政效率上講,選擇按區域管治可以強化行政權威,畢竟,一省、一市管不了鄰省、鄰市的行政執法。但弊端在于,如果上游區域管治不到位,那么下游區域即便投入再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也難保治污效果,更防不住水污染的突發事件。所以,根本上治理水污染,需要從現在的按區域管治轉向按流域管治,通過上下游的利益平衡和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構建一個具有統一約束力和規制力的保護體系。 事實上,國外的河流保護多選擇流域管理,而且注重把流域立法作為流域管理的基礎和前提,針對單一流域的具體立法十分普遍。譬如,英國有《泰晤士河保護法》,美國有《田納西流域管理局法》。在我國,流域管理的立法曾被反復提起,但《長江法》《黃河法》的立法前期準備工作歷經十幾年,至今未能面世。2011年11月,我國第一部流域綜合性行政法規《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實施,為太湖流域的防洪抗旱、水資源配置、水污染防治和飲用水安全等問題提供了法制支持?傮w而言,我們的流域管理和流域立法,還相當欠缺。 日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波透露,全國人大法工委已同意長三角、東三省等部分省份先行先試,探索跨省區域性立法。也就是說,對一些不需要全國立法,但是一個省立法又解決不了的問題,由幾個省共同制定一個適用的地方法規。就當前而言,最需要跨省區域性立法的,當是江河、湖泊的水污染防治。因為一省、一市解決不了一個跨省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問題。 在全國人大法工委的跨省區域性立法精神下,結合《水污染防治法》的“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的原則,我們的河流治污亟需進入到流域立法時代,以避免“上游污染,下游埋單”的尷尬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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