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卡專業委員會的要求,從7月1日起,各成員銀行要為客戶提供信用卡“容差容時”服務,即允許持卡人在還款時有一定寬限期或小額不足額清償。記者從各家銀行信用卡中心了解到,絕大多數銀行已經開始實施“容差容時”制度。(7月2日《京華時報》) 對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國內大多數銀行一直采用全額罰息。消費者刷卡消費1萬元,哪怕還了9999元,就差1元逾期未還,也要按1萬元計息。這一備受詬病的霸王條款,如今終于開始松動。隨著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從7月1日起實施,銀行紛紛推出“容時容差”服務。延遲還款不超過3天,未還金額在10元以內,都不再收取利息。 信用卡罰息旨在防范惡意透支。但在生活中,總會難免出現忙起來誤了還款、不小心落了零頭等意外情況。這些無心之錯,并非有意為之,不應成為被罰息的對象。應該說,“容差容時”確實是站在消費者立場上考慮問題,體現了一定的人性化理念。不過,這樣的政策調整,只是一種小修小補,并未從根本上改變畸形的全額罰息制度。一旦未還款超過規定額度,或是在全額還款前刷卡消費和分期付款,持卡人仍將面臨全額罰息。 信用卡消費貴在“信用”二字,持卡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還清信用卡,銀行給予適當的失信懲罰無可厚非。但“還款差1元按萬元罰”的全額罰息,卻有悖于基本法理。根據權責對等的原則,消費者只有義務就自己未還款的部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至于已還款部分,消費者已經履行了信用義務,不存在違約責任,也沒有給銀行造成損失,銀行沒有理由將罰息對象無限擴大到整個消費額度。 近年來,信用卡全額罰息引發的糾紛時見報端,社會輿論的質疑聲此起彼伏,卻難以撼動這一不合理制度。其原因大致有二。首先,銀行過度趨利避害。通過制定全額罰息政策、高額違約金標準,無限加重消費者的違約成本,從而盡可能降低自身所面臨的透支風險。其二,更重要的是法律制度存在漏洞。我國《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了信用卡透支利息標準,但對于計息的本金是透支的全額還是未償還的余額語焉不詳。銀行便運用自身話語權,單方面解釋為“全額罰息”。 根據《合同法》,在格式化合同中,制作合同條款的一方如果有加重對方義務和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全額罰息恰恰屬于這種情形,理應被取消。不過,靠銀行自己革自己的命并不現實。之前,工商銀行早在2009年就廢止了全額罰息,只對未償還部分計息,卻并未起到鯰魚效應,其余多數銀行依然我行我素。而《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也只是含糊地提到“倡導對貸記卡透支額在免息還款期內已還款部分給予利息減免優惠”,對于徹底取消全額罰息欲語還休。 “容差容時”服務已經到來,取消全額罰息還在路上。一方面,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明確罰息的本金概念,從源頭遏制銀行的趨利避害。同時,引入聽證制度,強化消費者議價權,抑制銀行定價權,遵循權利對等、風險共擔的原則制定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消除霸王條款的滋生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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