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值《稅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公布草案向社會普遍征集意見過程中。近日,《稅收征管法》修改專家研討會在北京大學舉行。會上,原全國人大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俞光遠說:實際稅收征管過程中,現在我們是依照上級下達的指令性、指標性的任務來征稅;而不是按照稅法規定的范圍和稅率,來依法征稅。 某種意義上,用怎樣的方式征稅,映射著一個經濟社會的現代化指數。眾所周知的常識是,當法律賦予專門機構以征稅權,亦同時設定了一攬子的限定條款。由“稅種”、“稅率”等等條文構成的成熟規則體系,確保了稅收征管的健康秩序。 毋庸諱言,“依照上級指令性、指標性的任務來征稅”,充斥著諸多不確定性。此一格局所以形成,公眾其實也很可理解:公共財政增收的強大壓力,加之一貫的“財政系統強勢,稅務系統弱勢”,共同導致征稅機關徹底淪為“目標執行者”……其所衍生的消極后果可謂多矣,一方面架空了稅法的權威,背離了稅收法定之原則;另一方面,兼有造成“稅金流失”或“過度征收”的風險,且極易滑向極端。 “年頭好的時候,稅務機關無需充分收稅,部分應收稅收就留在企業內部,于是有了滯納金的問題;在年頭不好的時候,稅務機關一查企業,追繳這部分欠稅,又產生了過頭稅”——征稅環節用力不均、尺度飄忽,已然給市場主體帶來極大困擾。 事實上,征稅本應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而不該存有“投機取巧”式的動搖。可以預見,缺乏內在穩定性的征稅路數,極可能驅離一部分現有的市場參與者,并可能嚇退某些潛在入市者,這相當于變相壓縮了“稅基”——從長遠看,則有害于財政收入的增加。畢竟,只有篤定的稅收征管,才能給市場以信心和穩定預期。 其實,由“按任務征稅”回歸到“依法納稅”,或許只是優化、升級財稅體系的第一步。而從源頭上厘清稅收立法權與稅收征收權間的糾葛,才是理所當然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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