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財科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趙全厚透露,穩定地方財源將是十八屆三中全會面臨的一個改革方向,“穩定地方財源正在考慮的思路是適度下放財權給地方,建立完善的房產稅、消費稅體系,為地方政府培育財源。”他表示,未來地方稅體系的構建,一個重點是資源稅,另一個支柱是房產稅。(每日經濟新聞)
由于房產稅針對居民房地產課稅,存在稅基穩定、分布均勻、透明度高、收益原則明顯等優點,成為西方國家地方主體稅源首選的稅種。中國財稅體制改革因為參照西方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諸多經驗,房產稅也被賦予地方主體稅源的功能定位進行改革設計。 筆者認為房產稅是非常理想的地方主體稅源之一,但是根據中國目前的國情和實際,短期還無法成為主體稅源,難以堪當地方主體稅種的大任。因為一個稅種成為地方主體性稅源,必須具備以下特征:一是地方政府從該稅種中獲得的收入所占比例最高。二是該稅種的組織收入規模受經濟波動或者時間變動的影響較小。三是該稅種的稅種要素和改革權力由地方政府決定。 從目前我國房產稅試點改革的實際情況來看,稅種的開征和減征、免征等立法權集權在全國人大,目前授權給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并沒有相應的自主權。特別是涉及居民財產征收的法律,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專屬全國人大立法。雖然可以在房產稅上給地方政府更大的自主權,但想要由地方政府完全自主決定房產稅并不現實。就拿目前重慶、上海房產稅試點改革來說,國務院在職權范圍內一定程度上賦予了當地一些自主權,兩地政府也根據國務院精神制定了《試點方案》,確定了不同的征稅版本。但這一點也受到了質疑。一些人認為,重慶上海的試點方案是地方政府規章,與國務院《房產稅暫行條例》行政法規中的“居民非營業用房暫免征稅”條款相沖突,造成下位法違反上位法。 其次,房產稅組織收入規模也因制度設計、征管條件、納稅人稅法遵從和法治環境等因素,短期無法成為地方財政收入占比最高的稅種。有關數據顯示,地方政府2012年財政收入為61077億元,如果按照發達國家財產稅占地方主體稅源43%的比例來計算,房產稅收入要達到26263億元(與2012年土地財政收入2.69萬億元規模基本相當)。而目前我國房產稅收入僅為1372.49億元,僅占總稅收收入的1.4%,占地方財政收入的2.24%,現行房產稅收入與預期房產稅地方主體稅源收入差距很大。如果按照目前重慶上海兩地試點方案推廣,那么存量房納入征稅范圍的阻力較大,稅率設計也很低,這樣短期房產稅也無法組織到如此規模的收入。即使對房產稅地方支柱性稅源定位比例降低一些,比如按照當前地方主體稅源營業稅收入規模計算,房產稅征稅也要達到15747.53億元(2012年營業稅收入數據),在目前房產稅收入規模基礎上需增加稅收1.4萬億元,是現有房產稅10倍多一些。由此可以看出,房產稅成為地方主體稅源只是一廂情愿。 再次,當前我國由于經濟體制改革正在深化,一些制度機制并不完善,因此,房地產市場受體制和投資等因素影響,并不是一個穩定的產業,所以,房地產目前還很容易受到經濟波動的影響和價格因素的挑戰。在這種情況下,希望房產稅成為穩定的組織收入來源也不現實。所以,對于房產稅改革,我們不能過分從某一方面的功能角度出發強調改革,比如側重調控房地產、或者充當地方主體稅源、或者調節收入分配等,而應綜合各種功能,從稅制制度本身出發,根據國情進行科學的頂層設計,推進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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