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3年起,國家審計署年復一年掀起強大審計風暴,2012年的57個中央部門單位2012年度預算執行相關情況已經公布,披露的問題依然令人觸目驚心。但違規招投標、私設“小金庫”、“三公”超標等違規手段“屢審屢犯”。 揭露出的問題一如既往地觸目驚心,商務部不合規問題金額近33億,原鐵道部不合規問題金額超15億,教育部問題金額逾5.8億,民航總局問題金額超4億……涉及的問題也不少,卻已難令人震驚,因為類似的問題早在往年的報告中出現過。 梳理最近幾年的審計報告,不難發現審計署審計出的問題都屬于屢審屢犯,過去6年,違規轉移套取資金、違規收費、違規招投標、私設“小金庫”、“三公”超標等等,均系“老問題”,每一年度的報告中都會出現,但如若不改這樣的問題在明年的報告中還會繼續出現。 究其原因,對于違法違規問題懲處和追究的力度不夠,違規成本太低,被追究的責任小甚至沒有被及時追究責任,有關部門和單位敢于故意忽視這些法律法規。 同時,審計整改后續跟蹤不夠,存在“審”而不“計”、“監”而不“督”現象。作為審計部門,其職能就是監督部門、單位執行國家財經紀律的情況,對一些不認真執行的行為進行糾正,對拒不改進的部門、單位進行處分或處罰。可是,在實際工作中,審計部門幾乎把全部精力都花在“審”上,對“審”出的問題,通常是下達審計決定。至于那些部門、單位整不整改,是否真正整改,審計人員未能在有效期內進行回訪。 審計如同體檢,查出問題就要及時醫治,而治病需要的是后繼問責,調理則需日常的長效監督。我國《預算法》明確規定各級人大是保障預算執行的權力主體,審計查出問題要向人大報告,人大有責任進行追究。那么,各級人大在實際中是否在有效行使監督權,并要求各級政府對預算去向做出明確回答? 從目前來看,人大對政府的監督是否充分,也不是沒有一點疑問。如果要避免“屢審屢犯”,唯有在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公開而嚴厲的問責基礎上,發揮人大的監督作用,讓審計出的問題對下一年的預算形成影響約束,并建立公開、透明的長效監督機制,方能從源頭上杜絕此類問題的發生,終結“審計風暴”的無奈。 前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有一個形象的比喻,“審計,就是國家財產國家財政資金的‘看門狗’,就是說要通過審計維護國家財政國家財產的安全和有效”。不過要杜絕屢審屢犯,顯然不是僅靠一個部門發聲就能解決的,需多個部門聯手,建立嚴厲的問責機制以及公開、透明的長效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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