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討論出租車問題時,有人經常以出租車是公共交通的組成部分,是城市的公共服務或公共資源說事,這是一個天大的誤解。城市的公共交通體系是指地下鐵道、輕軌列車、電車和公共汽車,以及停車場、道路和橋梁等。出租車和私家車一樣,是城市公共交通的一種補充,本質上是私人交通,并不屬于公共交通體系。 出租車是公用事業,但公用事業并非就是公共服務業。所謂公用事業,是指具有各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共享特征的,服務于城市生產、流通和居民生活的各項事業的總稱,城市基礎設施或市政服務通常屬于公用事業。盡管我國大部分城市公用事業由國家或城市財政投資興辦,但改革開放以來,公用事業的收費標準逐步在價值規律、供求關系的支配和作用下形成,政府也采取了必要干預,比如補貼和價格規制。顯然,政府對公用事業的補貼應該惠及最廣大人民群眾,例如,補貼公共汽車是比較常見的,也很好理解。以往,中國大部分城市政府都程度不一地補貼過出租車,尤其是在油價上漲較快的時候。不過,已有城市政府,如上海市政府,已經認識到給予出租車補貼是不妥的,進而表示今后將不再進行該項補貼。 我們認為,推進出租車行業改革,首先要為它定性:出租車是私人交通,是公共交通的補充;出租車是公用事業的組成部分,但不是公共交通的組成部分。基于這一定性,就不難發現,我們應該為出租車行業選擇什么樣的管制模式和經營模式。 出租車管制模式主要有兩種:第一,控制和管理經營主體,只有具有出租車經營權的主體才可以經營出租車業務,相應地,其所屬車輛具有出租車經營權。第二,控制和管理出租車的經營權,只有取得車輛經營權,并經工商登記后,方可經營出租車業務。前者簡稱為主體管制模式,后者簡稱為車輛管制模式。目前,中國的大城市基本實行主體管制模式。目前廣遭詬病的“份子錢”,就源于主體管制模式下的特許經營權。出租車公司之所以可以向司機收取“份子錢”,就是因為公司獲得了政府無償提供的特許經營權。現在的問題是,“份子錢”的決定既不是司機或工會與公司談判的結果,也沒有受到有關部門足夠的規制,而基本是公司單方面決定,且透明度不高。在這樣的主體管制模式下,不僅形成了事實上的政企不分關系,而且,嚴重扭曲政府、公司、司機和乘客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 出租車的定性和分散經營的特點,以及現有經驗表明,車輛管制模式優于主體管制模式,其主要優點在于,能夠形成多元化、競爭性的經營模式。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實施數量許可管制的常用辦法,是政府公開和直接拍賣特許權。我國《行政許可法》第53條也規定,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實施特許。由于沒有引入公開競爭的方式,主體管制模式無論與市場原則,還是與法理原則,都是格格不入的。因此,要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有利于保護財產權利和經濟自由的出租車車輛管制模式。我們的基本主張是,向個人和公司公開拍賣出租車牌照,在此基礎上,引入多種經營模式,可采取公司制、個體工商戶和社會企業等多種形式,并由這些組織和司機們自發建立地域性的行業組織,讓它們在市場監管和行業管理方面發揮積極有效的作用。毋庸諱言,基于這會觸動現有利益格局,但是,如果這一方向是對的,我們就必須達成改革共識,堅持務期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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