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國務院上周出臺十大舉措防治大氣污染之后,近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誓言加強對環境污染的打擊,采用了操作性較強的定罪標準,降低部分定罪門檻。其中,最高法公布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明確界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認定標準。 中國環境污染相當嚴峻,空氣、水、土地以及食品頻繁遭遇污染,一些企業公然排污引起了與當地居民的沖突,反映污染已經威脅到國人健康,甚至社會穩定。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上月底提出建立終身追責制,凡越過“生態紅線”的,就應當受罰,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終身追究”其責任。更嚴格的司法《解釋》就是在此背景下出臺。 新的《解釋》除了降低定罪門檻外,主要體現在定罪標準明確具體、操作性強,不像以前模棱兩可,導致執法過程中取證難、認定難。但這都是技術性問題,而環保執法有名無實并非主要是司法標準,而是環保問題行政化,以及法律沒有賦予環保部門相應的權力。 環保部門不是一個像法院、檢察院那樣相對獨立的機構,而是政府的一個行政部門,隸屬當地政府。地方政府為經濟增長,更重視企業投資而非環境問題,如果政府招商引來一家污染企業,環保部門不能不通過環評,也不能去環保執法,否則,就是干擾地方發展,破壞領導信譽。事實上,很多污染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都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者是一些地方政府的掛牌保護單位,環保部門根本沒有能力執法。 環保行政化還體現在沒有任何法律賦予環保部門強制執法權,與工商、稅務、質檢、衛生、海關等部門不同,環保部門無權對污染企業實施強制措施,只能下令整改和罰款等處罰,對污染企業實施限期治理、關停、搬遷的權力屬于地方政府,環保部門無權決定。即使企業不執行相關處罰,環保部門也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個過程很容易被企業俘獲。而且,即使真執行,較低的罰款數額與排污生產的收益相比也是沒有威懾的。 事實上,一些地方政府剝奪了環保部門最重要且唯一的權力,讓環保部門形同虛設。比如企業投資需立項環保審查,只有通過環保審批后才能立項,未經環保許可的項目,工商等行政許可部門不得核發相關證照,電力部門不得供電,規劃、國土部門不得批建設用地,銀行不得發放貸款。但大多數污染企業都在沒有經過環評的情況下,由地方政府支持,先開工后補辦環評手續,給與不給已沒有意義。 當前多地的政績比賽與地方保護主義,鼓勵了地方政府不惜污染也要GDP增長的做法,是中國污染嚴重的主因之一。這種CDP競賽讓環保變成一種競爭成本。如果各地環保執法力度不一樣,那么,資本可能會流向環保執法薄弱的地區以減少成本,同樣,生產同樣產品的企業,若在本地區遵守環保規定,配置和運行防污治污設備,那么其過高的生產成本就會讓他與不執行環保標準的企業處于競爭劣勢,而這樣很容易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格雷欣效應。 因此,當前僅僅降低定罪門檻,讓定罪標準明確具體并強化操作性是不夠的,最好的方法是讓環保部門獨立于政府,成為一個垂直領導的執法部門,給予他們強制執法權。這樣就可以阻止一些地方政府為政績而干預環保,架空環保部門,并對污染企業產生有效威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