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被列入國務院法制辦2013年立法計劃,即將啟動修訂。這部于2009年實施的法律,經歷四年的實踐檢驗后終于被提上了修法日程。修法的共識,恐怕是基于近幾年來越來越多的食品安全事件。但無論如何,這令人值得期待。 坦率地說,食品安全法對于食品安全生產及流通的監管提升,還有很大改善空間。粗線條的應然性規定,并沒有賦予食品監管工作所需要的權力與方法。食品安全監管需充分考慮到食品安全問題的現實特征,監管方式需根據這些特征來確立,才能事半功倍。 最重要的是,大大小小的食品生產企業們遍布全國各地,食品安全法也賦予了縣級以上行政單位對所轄內食品安全的監管責任與權力,可想而知,這些地方上的企業們一旦出了安全事故,地方行政機構們的內生動力可能是先去降低消息傳播度,然后對當地大企業予以保護。基于地方財政稅收與治理業績的考慮,不作為自然是地方的理性選擇。因此,在現行行政框架之下,食品安全的監管,首先要克服的是地方山頭主義。在這一點上,與環保類似,除非賦予食品監管、環保部門以更大垂直權力。 以上是宏觀層面,對于單個違法違規分子,越來越多人提到了加大懲罰力度。人們已厭倦了各種食品安全事件的報道,并且對那些“道德滑坡”的違規違法食品生產者極度失望與憤怒,因此,基于“重典治亂”的說法,人們非常希望對其施以重懲。的確,修法需加大對違規者的懲罰力度,改變目前食品安全法里面的2000到5萬的低違規成本規定。 不過法律有其自身的規律與適用標準,不能因人們情緒化的憤恨就破例地對某些違法者嚴刑峻法。就中國目前的食品安全形勢看,首先需理順各種食品安全監管,改變多頭管理與互相打架的食品標準,整理各種食品安全標準,有則加勉,無則補充。此外,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執行了,即使有世間最嚴厲的食品標準,不執行也是枉然。而執行最關鍵的就是宏觀層面的行政架構改革與制度設計。還有,事實上食品安全監管領域的尋租、“企業公關”等行為并不少見,誰來監管這些,誰有動力監管這些,也許要在修法時弄清楚。 我們認為,是時候肯定和加大社會力量的監督了。在現行的食品安全法的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明確規定了“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制度,并由相關部門進行綜合分析,并予以公布”。坦白說,政府部門的確需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需要起到一個非常積極的作用,但同時,應該積極允許第三方民間機構加入到風險監測和評估的工作中來,這么做,一則可幫助提升行政機構的效率,一則中立的民間機構對于專業性方面做得更好,最后,有第三方機構參與,也有助于相關信息的披露更具公信力。 在食品監管領域重視社會力量,還應表現在保障好人們集體訴訟的權利與便利,在消費者一旦遭遇食品安全問題侵襲時,他們能在制度的幫助下得以集體訴訟與維權,這將會與市場中的食品生產企業形成一種制約,而政府僅是充當一種規則的制定者與中立的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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