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于6月1日起正式實施。很多投資者都熱切期盼,新基金法能夠通過進一步完善制度,給萎靡不振的股市和基金業注入新的活力,為投資者帶來更多回報。 近年來,伴隨資本市場一路走軟,基金業存在的一些問題也逐步顯現。比如,產品設計制約多,難以滿足投資者需求;缺乏有效激勵機制,投資者輸掉真金白銀而基金經理卻旱澇保收;作為機構投資者,穩定市場不足、推漲助跌有余。還有,一些基金管理人利用職務之便私建“老鼠倉”,甚至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不僅嚴重危害了證券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利益,更令行業信譽蒙塵。 針對這些問題,新基金法將投資人利益保護放在更突出的位置,明令禁止基金從業人員侵占、挪用基金財產;禁止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向自己或者他人進行利益輸送;禁止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等。一旦基金管理人違法經營或出現重大風險,監管機構可根據情況采取措施,責令其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基金,直至取消其基金管理資格。這意味著,基金管理人如果玩忽職守損害基民的利益,或者采取“抬轎子”、“接盤子”等方式為自己或他人謀利,只要觸碰到制度的“高壓線”,必將付出慘重代價。 同時,對于基金管理人員個人合法的投資理財行為,新基金法也“網開一面”做出具體規定。比如,允許以股權方式激勵基金公司高管和明星經理,允許基金經理等從業人員在報備后進行股票投資。這一新規在尊重基金經理“智富”才能的基礎上,提高了他們個人財富的透明度,既有助于基金公司解決人才流失的問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疏導、規范基金從業人員的炒股行為。 在嚴格規范基金運作管理的同時,新基金法在市場準入、投資范圍、業務運作等方面,為公募基金營造更寬松的發展環境。降低公募基金行業的準入,把私募基金和創投基金納入監管范圍,允許保險、券商和私募發行公募基金產品;放寬投資范圍和基金形式,允許開發商品基金、對沖基金、公司型基金等新形式來豐富基金產品;加大對第三方銷售支持力度,促進中介機構發展,解決銷售渠道難題。 這些更具市場化取向的新規定,是行業發展的一劑強心針。在壯大了公募基金的機構投資者隊伍的同時,注重建立不同種類機構你追我趕、各展所長的競爭格局。如果公募基金不改以往暮氣與惰性,不能改造原有治理結構以及激勵機制,不能提高產品服務的創新能力,仍舊倚重“旱澇保收”的管理費以及券商“拜票”、分倉孝敬的灰色收入,遲早會被市場淘汰出局。 數據顯示,截至今年4月底,我國基金業規模已攀升至3.62萬億元。隨著居民理財需求的不斷提升,基金業將駛向更廣闊的“藍海”。基金業需要抓住機遇做大做強,為我國經濟發展增添動力,并充分發揮專家理財的優勢,成為居民增加財產性收入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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