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研究局和中國社科院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中心日前發布《2012年中央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專題分析報告》。報告認為,2012年所有中央企業全部發布了社會責任報告,“中央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得分顯著高于其他企業,保持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引領者的地位”。 去年6月,國資委要求所有中央企業到年底都必須發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現在,國資委研究局確認所有央企都完成了這一任務,并對央企發布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給予高度評價。不過,央企發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是一回事,央企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又是一回事,在前者,央企的得分顯著高于其他企業,能夠保持引領者的地位,而在后者,央企的得分是否一定顯著高于其他企業呢? 央企對外發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向社會公開自己在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工作狀況,這是央企對自己履行企業社會責任進行的總結與評價。據報道,2011年發布年度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65家央企中,能如實披露本企業在履責方面所發生負面信息的僅有10家(占16%),多數央企發布的報告過于突出宣傳與廣告效用,更像制作精美的“宣傳手冊”。如果停留在這樣的層次,那只能說,一些央企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并未達到多高的水平。 在央企發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就履行企業社會責任進行自評的基礎上,應當由權威、中立的社會機構,代表社會公眾對央企履行企業社會責任進行他評。他評能夠有效克服主觀評價的局限,能對央企的履責表現進行全面、客觀的研判,因此往往更為重要,也更有價值。例如,國資委曾以2008年至2010年央企累計用于扶貧、救災、公益事業等公益捐贈133.7億元等相對單一的數據,證明央企近年來履行社會責任“成效突出”(國資委作為央企的“娘家”,其評價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央企的自評)。如果是社會機構的他評,就會對一些央企憑借壟斷地位牟取暴利、高管天價薪酬及職工高福利等問題予以足夠的考量,作為評價央企履責行為的一個維度,得出的結論會更加客觀,公信力也會更高。 無論是央企自評還是社會的他評,都迫切需要有一套權威、統一的企業社會責任國家標準(其中對央企、地方國企、民企分別制定評價指標),使評價行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既避免央企的自評流于自說自話,也避免社會的他評受到偏見的影響或其他不正當的干預。在世界范圍內,自1997年美國“社會責任國際”(SAI)發起制定《SA8000社會責任國際標準》認證體系,2004年國際標準化組織啟動了社會責任國際標準ISO26000的制定工作以來,很多國家都制定了各自的企業社會責任國家標準。中國迄今還沒有自己的企業社會責任國家標準,不能不說是一大缺憾。 目前,國資委、商務部、全國工商聯等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著手,充分吸收社會組織的參與,研究制定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的國家標準,以此建立科學、完備的中國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推動包括央企在內的中國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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