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證監會近日公布的
《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筆者認為似乎還缺乏實質性改革舉措,而其中盲目追求新股發行市場化傾向,很可能導致市場崩盤,絕非危言聳聽。 征求意見稿出臺核心旨在抑制新股“三高”,比如規定發行人控股股東、董事和高管所持股票,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的,其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價等舉措,或許會讓發行人把發行價定得稍微合理一點。征求意見稿強化網下報價約束、大幅提高網下可配售比例,公司股本超過4億元網下可配70%,網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應優先向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配售,顯然政策制定者也是預期發行價將會更為合理、甚至認為認購者有油水可撈。不過,盡管發行人在發行價上可能稍微讓利,但上市后的高價減持以及再融資權利,完全可以讓他們堤內損失堤外補。尤其是公募、社保等網下認購機構獲得大量一級市場籌碼,其與發行人大股東利益更趨一致,顯然各路主力大資金都愿意上市后股價高過發行價,這將誘發實力機構的炒新操縱動機,由此炒新操縱可能更為兇猛。 之前無論是交易所還是監管部門,還沒有對炒新行為以及其中涉嫌操縱等違規行為引起足夠重視,還沒有進行深入查處案例,一般對爆炒新股案例只是停牌了事。去年滬深交易所出臺抑制炒新新規,交易所監管措施重點放在臨時停牌上面,新股在上市初期交易換手率或者波動幅度達到一定比例,就停牌一段時間,一些異常交易情況并沒有上報證監會,以繼續深查其中是否存在操縱行為;交易所甚至曾經按照參與炒新賬戶多數是中小資金的數據,由此推斷炒新是散戶所為,并沒有考慮這些中小資金戶頭背后是否受一些主體共同控制。此次征求意見稿監管部門也沒有對打擊炒新操縱提出有效舉措,由此操縱炒新將成為發行人挽回低價發行損失的主要手段,股價炒得越高,越有利于將來減持獲得更多收益,而且還幾乎沒有被認定為操縱的可能,何樂而不為? 另一方面,征求意見稿推行新股發行市場化改革,根本不符合市場實情。IPO發審工作流程包括受理、初審會、發審會、核準發行等主要環節,之前,IPO節奏其實是由證監會掌握,抓手就是通過核準發行環節調控,即使一些企業通過了發審會,但就是遲遲不給核準發行批文,新股也就難以發行。此次征求意見稿為推動新股市場化發行,規定發行人通過發審會并履行會后事項程序后,證監會即核準發行,新股發行時點由發行人自主選擇;也就是說,證監會不再在核準發行環節設卡,不再控制新股發行節奏,企業只要履行會后事項程序,就可獲得核準發行批文,核準批文有效期為12個月,由企業自己選擇發行上市時機。 如果證監會不再在發審環節通過行政手段有意無意控制發行節奏,而讓新股發行市場化,全部由市場主體來自我調節,那么在政策多變的A股市場,發行人就怕夜長夢多,只要拿到發行核準批文,哪里敢等12個月甚至一兩個月,根本不會在乎市場點位高低、行情冷暖,企業的第一本能反應就是拿到批文就先發行上市再說,不管發行價多低,發行人也愿意發行上市,即使暫時吃點虧也無所謂,因為只要上了市,將來就擁有各種數不清的特權。直接結果就是,證監會一發批文,企業就發行上市,證監會審核能力有多大,新股發行節奏就將有多快。 就此而言,征求意見稿一方面將導致市場主力扎堆新股炒作甚至操縱,另一方面又可能導致新股發行鏈條開足馬力生產,形成新股“大躍進”,由此必將導致市場棄舊迎新,市場暴跌、新股逆勢走強。目前的市場環境,根本沒有奢談新股發行市場化的資本,因為A股市場還是一個不能稱之為真正市場的市場,盲目追求新股發行市場化,只能是形成新一輪股災,讓發行人一夜暴富。 筆者以為,當前就新股發行改革而改革,這個改革思路已經走到盡頭,應該盡快跳出這種僵化思維局限,改從嚴打二級市場操縱,利益輸送等違規行為入手,讓市場正本清源,之后新股發行各種問題才可能得到根本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