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制度體系及運作模式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分散性,決定了基金在面臨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等一系列的起訴事件中,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影響力有限,基金仍然是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維護者,在維護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切身利益上,應當發揮積極作用。 但目前受制于各種環境因素影響,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并不能夠得到相應的保護。這也造成了投資者對于基金產品面臨內外部投資風險時的無奈。這顯然是不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市場原則和誠實守信的機制。 筆者認為,目前將基金行使訴訟權擋在門外的主要原因,是基于兩點:一是缺失的基金持有人大會。任何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都應當設立基金持有人大會這樣的保護性組織或者部門,安排專門的人員,對侵害基金持有人的相關行為進行約束和管理。而基金行業內更應當形成聯合性組織,由中國基金業協會等組建基金持有人組織機構,對當前的各家基金管理公司分散的基金持有人保護性組織進行統一的監督和管理,并敦促其履行相應的職責。二是基金持有人會費的管理和使用。基金持有人大會只有保證充足的運營費用,才能夠在行使基金持有人利益時,有充分的主動權,使維權資源得到高效運用。不妨從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運作的各類基金產品當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從基金管理和運作規模中,按年提取。針對不同的基金產品類型,設置不同的提取比例。只有這樣,才能夠提升基金持有人的組織運作效率,提升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力度,調動參與維護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積極性。 當然,基金在維護持有人利益上做事后的追溯,并不是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根本目的,關鍵是要做好事先的事件預防工作。 首先,增強調研力量,建立健全基金選擇股票池的生產過程留痕。可以說,作為專業機構投資者,基金只有在選擇上市公司股票時,爭取到上市公司經營發展的第一手資料,并時刻跟蹤上市公司的主業競爭力變化狀況,對企業的多元化發展有相應程度的敏感性,從而避免因一系列不可預料的“黑天鵝”事件使基金管理人感到措手不及。 其次,推進基金經理的指令下達責任制。基金選擇上市公司,進行相應的投資決策安排,需要充分考慮到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變化,做好倉位的控制和管理,更應當及時把握二級市場股票的價格波動及市場環境變化,并及時做出相應的決策調整,降低因“黑天鵝”導致發生風險的概率。 第三,將參與上市公司治理納入到基金對上市公司股票進行價格估值的體系之中,并形成有效的投資文化。 最后,建立共同維護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增進資本市場投資文化和諧體系。基金在選擇投資上市公司前,要確立正確的目標定位,立足于加強聯系和溝通,深入了解和把握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動向,而不能僅盯二級市場的變化,對上市公司的股票價值做出判斷。要通過對于上市公司市值的共同維護和管理,以分享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作為投資上市公司股票的主要獲利手段,將會大大降低各種訴訟事件發生。同時,加強日常的調研溝通,也有利于通過相應的民事和解等制度,而降低對上市公司市值產生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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