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商務部方面表示,財政稅收相關主管部門正在對電商稅收立法問題進行研究調查,而有報道表示,預計年內正式對網店開征5%的稅收。 盡管1984年全國人大授予國務院在實施國有企業利改稅和改革工商稅制過程中,擬定有關稅收條例等征稅權,但2000年通過的《立法法》第八條等規定,對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立法機構制定法律。 “對網店開征5%的稅收”的問題需要搞清楚幾點。一則營改增正方興未艾,若向B2B、B2C和C2C商家開征的是5%的營業稅,則與營改增的稅制改革不盡一致,向電商開征5%的營業稅不利于稅制改革的有效推進。一則若向商家開征的是增值稅,那么對商家影響有限,因為電商在零售運輸等環節產生的增值額很小,哪怕是17%的增值稅率,銷項進項抵扣基本所剩無幾,而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個體戶式電商,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應為3%,因而即便開征電商稅收,稅負嚴格講甚至不到1%。因而對網店開征5%稅收,究竟是何依據值得慎思。 目前對電商征稅正在許多國家引發激辯。今年3月22日美國參議院以74:25的壓倒性優勢通過對《2013市場公平法案》的測試性投票。不過,電商征稅(征收的是消費稅)在美國正引發一場會否促進市場公平等的激辯,部分反對者認為這有違美國憲法貿易條款中保證各州間自由貿易的初衷。 誠然,電商征稅或將是未來必須面對的問題。但關鍵是如何征、征什么等問題。顯然,簡單地以美英考慮征,我們也不能落后的思維是不可取的。美國是以直接稅主導的稅制結構,對電商征收的是消費稅(一種直接稅)。中國則采取以流轉稅為主的稅制結構,而同為流轉稅的增值稅與營業稅,本身就存在重復計征問題,而這正是營改增的稅制改革旨在避免的內容。比如個體戶式電商若采購自正規廠商的商品,那么為銷項抵進項的完稅所需,商品增值稅已基本繳納;而廠商直接在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雖存在避稅空間但相對有限,因為廠商還需繳所得稅,在電子商品平臺的邊際避稅收益以不低于所得稅的邊際稅負為限。 由此可見,電商征稅的真命題是加快推進間接稅為主向直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轉型,以推進平衡線上線下的稅負公平,避免采取簡單的增稅形式,推動高稅負下的線上線下稅負公平。因而,折中方案或是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個體電商,可要求其以報稅的形式繳納個稅,并要求電子商務公司保留其交易歷史數據,以備其不主動報稅下對其調查和核定計征。同時,完善電子商務法律規范體系,減少各種假冒偽劣商品損害電商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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