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漢的公共場所進餐,如果剩菜剩飯,你可能會因此受罰。5月28日,從武漢市文明餐桌行動領導小組會上傳出信息,該市將對賓館、飯店、餐館、學校食堂、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剩飯剩菜行為制定處罰辦法,現征集市民建議、意見。(《武漢晚報》5月29日) 罰款的目的很正當,手段卻未必正確!疤幜P剩菜”缺乏法理與民意基礎。一,吃多吃少的選擇權在消費者手中,完全可以“我的飯桌我作主”,這種基本權利受法律保護,不受外界干擾和侵犯。二,從屬性上講,就餐剩菜造成浪費屬道德范疇,與法律無關。不宜用法律手段解決這一道德問題。三,法無授權不可為。剩菜被罰的執法主體是誰,是否符合行政處罰法,這些問題都需要得到回答。四,如果在公共場所就餐剩菜被罰,那么是不是意味著其他發生在公共場合的類似行為也應當被罰,比如說臟話、罵人、大嗓門說話、光膀子、衣冠不整等等。 此外,實施罰款不能忽視兩個關鍵前提,一是如何區分有心擺譜和無心之過,如何分清故意和無意。二是如何區別傳統風俗習慣和科學用餐的差異,如何把人情需要與合理用餐結合起來。顯然,處罰剩菜的想法并不可行,只是某些領導的一廂情愿罷了。 即便在“光盤行動”做得較好的一些國家,剩菜也僅會被認為沒教養,而不會用粗暴的行政手段去強行干涉。引導國民理性消費,就得改變傳統的飲食消費習慣和經營方式,一方面,分餐制或者自助餐的就餐方式應當得到全面的推廣;另一方面,中國餐飲業備受病詬的“最低消費”現象必須根除。同時,餐飲服務企業也應該為消費者提供合理消費建議和營養指南。 相比于剩菜造成的浪費來說,這種“罰款”的手段顯然更令人擔憂。這說明公權力的手伸得太長,管得太細。原本的道德引導變成了行政強制,并因此加重了消費負擔,隨意侵犯了公眾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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