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部門近日公布了關于基金公司管理的若干新規則草案,并高調宣布,鼓勵支持基金公司到股票市場上市。這意味著,基金公司股東在長期享受不公平的高額分紅之后,現在可以錦上添花,再享受特殊照顧,從而趕在新一輪市場化大潮到來之前,通過發行股票再賺一筆,然后套現走人。 事已至此,我們有必要進行一些思考。首先來反思一下關于金融機構設立的審批制。 普通企業大都可以比較自由地設立,金融機構的設立卻需要政府審批,這是為什么?答案不外乎是這樣的:金融業務的專業性很強,有必要審查發起人的資質;金融機構中的不法行為很容易發生,其外部效應很大,等等。這就是說,假如審批制是必要的,其存在的正當理由也僅僅在于保護消費者與公眾利益、降低金融風險等方面。 然而,特殊行業的營業牌照,一般會帶來超過市場平均水平的特殊利益,對此又當如何處置呢?基于上述理由,這種特殊利益應當歸于公眾或者國家,而不應當歸于擁有牌照的私人。為此,在頒發這種牌照時,政府一般會附帶特殊的條件,例如要求持牌企業繳納特定稅費,限制其產品與服務價格以及要求其承擔特定的義務等,以便將牌照所帶來的特殊利益扣回。牌照的發放常常采取公開競標的方式。這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通過與上述做法對比,可以發現,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對金融業以及其他特殊行業營業牌照的發放,存在著巨大的漏洞,即政府只是審查股東資格和發放牌照,既不采用競標方法,也從不明確要求持牌企業要對消費者和公眾承擔與牌照相對應的責任;政府似乎從未考慮過要將牌照所帶來的特殊利益收回或返還公眾。特殊行業過去基本上都是國營的,此類措施似乎沒有必要;可是,如今,絕大部分金融機構中都存在較高比例的私人股份,這就有必要把賬目算算清楚了。 此外,金融牌照的發放還具有高度的隨意性。申請者除了要符合明文規定的種種條件,還要符合種種不成文的條件與“考慮”,而后者申請者一般既不可能事先知曉,甚至永遠也不會知道。這就足以將大部分申請者拒之門外。結果是,牌照一般只會發放給那些被認為“妥當”的人。這些人一炮而紅,常常以“吃到了第一口螃蟹”為榮耀。監管部門一般只是要求他們“要聽話”,此外也就沒有其他要求了。 牌照發放的數量和節奏更加充滿了隨意性,這是一種極為巨大的專斷性權力,這一點通常被一般公眾所忽視。牌照數量的控制顯然以持牌企業的利潤狀況為參照指標之一。假如由于牌照發放過多、競爭過于激烈以致持牌企業發生虧損甚至倒閉的情形,上級必然會認為監管部門工作不力,反之,所管轄的企業效益良好則被視為一種政績(就好像股指常被視作“政績”一樣)。只有在持牌企業發生明顯的暴利情形時,監管部門一般才會考慮增加發放牌照,而這種增加大都是嚴重滯后于市場進程的。如此一來,監管部門就成為了特殊行業的保護傘,為它們提供質次價高的服務長期保駕護航。不僅如此,有關部門還常常以“試點”的名義,進一步賦予其中的少數企業特殊的機會與權利,從而使之“特之又特”。 現在,由于連年“業績良好”,基金公司們終于符合上市的條件了,可以更進一步“大發展”了,于是,監管部門再次授予它們優先上市的權利。筆者向來主張任何企業都可以自由上市,所以,上市原本算不上什么“權利”,可是在發行審批制、長期“暫停”股票發行以及數百家企業被中止上市進程的背景下,“鼓勵基金公司上市”就有了非同尋常的經濟價值。這是一種無償的贈與。如果哪一家有幸被“第一只螃蟹”咬到,鑒于“物以稀為貴”,相信其股價一定可以一飛沖天。屆時,股東與高管們也就又可以聯袂掀起辭職潮了。 金融業監管可以具有兩種方式,一是實行美國式的“金融自由化”,二是實行本文所推薦的方式。兩者只能選其一。可是,在我國,卻出現了這兩者的畸形結合。在新一輪簡政放權運動肇始之初,發放給普通企業應有權利的包裹還沒有抵達,而給這些原本就享有特殊權利、因而本應對公眾承擔特殊義務的企業的新權利卻以“特快專遞”的形式送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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