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致勃勃赴云南8日游的陳先生等6人,卻碰到了煩心事,因延誤了辦理登機手續,趕不上出游的定時航班,只能另購機票飛往旅游地。事后,陳先生等6人將東方航空公司及組團旅游公司告上法庭,各索賠經濟損失399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然而,陳先生等6人的全部訴訟請求被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近日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2011年6月19日,市民陳先生等6人報名參加由上海航空國際旅游公司組織的“易游——昆明、大理、麗江、香格里拉三星雙飛8日”游,并簽訂了旅游合同,雙方約定陳先生等6人自行乘機至昆明機場。出團通知書上明確國內航班至少在起飛前90分鐘至機場辦理登記手續。旅游公司為陳先生等6人購買了東航MU5812航班,起飛時間為2011年7月6日上午11∶00。起飛日上午10∶32左右,陳先生等6人至東航值機柜臺辦理登機手續,被工作人員告知已停止辦理登機手續,雙方發生爭議。后陳先生等6人以每位3990元購買了當日飛往昆明的東航MUFM9455航班頭等艙機票赴昆明旅行。
2012年5月4日,陳先生等6人向浦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東方航空公司賠償損失。審理中,追加上海航空國際旅游公司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
原告陳先生等6人認為,被告及第三人未充分告知提前登機時間及注意事項,致原告方在到達機場時時間緊迫,但尚未遲到。由于被告服務不到位,也未采取綠色通道措施,導致原告方誤機,其行為已構成違約,對原告方造成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第三人未盡提醒義務,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東方航空公司認為,被告已經充分舉證證明自己履行了提醒和告知義務,相關提示在電子客票的右下角都有標注,且告知原告客票不得簽轉和更改,對于辦理登機等時間也均有提醒。第三人和被告簽署的旅游合同補充條款中也明確約定原告應認真閱讀相關內容,故被告不存在違約行為。原告方因自身原因晚點沒能辦理登機手續,導致的損失應由原告方自己承擔。
第三當事人上海航空國際旅游公司述稱,其接受了原告等6人參團報名并簽訂了旅游合同,工作人員當面交給他們出團通知及行程單,并已明確告知國內航班提前90分鐘到達機場辦理登機手續。事后,已將有關機票和燃油稅每位680元作了退還。鑒于其已按約履行告知義務,沒有違約,故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從查明的事實看,被告已在其出具給原告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右下角標注了提示文字:“請旅客乘機前認真閱讀《旅客須知》及承運人的運輸總條件內容”,右上方標注了“不得轉簽不得更改”字樣。在被告官方網站上公布的《旅客須知》有“國內航班將在起飛前90分鐘開始辦理乘機手續,起飛前30分鐘停止辦理”的內容,故認定被告已對乘客做出了必要提示。
對原告來說,乘飛機外出旅行在目前已成大眾化出行方式,因此,乘飛機旅行須提前到機場辦理登記手續已屬生活常識,原告理應知曉。至于該提前多長時間,被告已作相關提示,原告有義務主動了解。且第三人出具給原告的《出團通知書》和旅游線路行程信息表,已將至少提前90分鐘到機場辦理登記手續及機票不得簽轉、更改、退票等提示內容作了告知,而原告沒有關注或引起足夠重視,以致到達機場柜臺時已少于起飛前半小時而無法辦理登機手續,顯然誤機的過錯在于自己,由此造成的后果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原告誤機系自身原因而造成,被告和第三人并沒有違約行為,原告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