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是難啃的骨頭。如今,在煤、電、油、氣等基本資源性產品價格形成機制中,煤炭價格基本完全放開,成品油也實行了新的調價機制,只有電力和天然氣定價機制改革“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不久前多個地方不顧國家價格主管部門的反對和承諾強行調整天然氣價格,幾大石油巨頭在天然氣消費淡季發出限氣令逼迫國家調整氣價等事件,使得天然氣價格改革顯得更加迫在眉睫了。 作為一種商品,天然氣的特殊之處在于它必須通過長輸高壓管道和地方配氣管網才能從生產領域轉移到消費領域,而管道運輸和配送一般被認為具有自然壟斷性質。如果經營天然氣管道運輸和配送業務的公司不向他人開放管道運輸和配送系統,就會形成天然氣公司對其所服務的市場壟斷局面。在這樣的產業結構下,目前我國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帶有濃厚的政府管制色彩:無論是上游的天然氣生產,還是中游的管道運輸以及下游的燃氣銷售等各個環節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著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可以說價格最終決定權在政府手里。從總的定價方式看,現行的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是在產品單位成本的基礎上,按照一定加成比例計算確定單位產品利潤,再考慮單位產品稅金來確定產品價格,是一種以成本為導向的定價方法。 這種定價方式,比較適合天然氣產業及市場發展、發育的早期階段。隨著天然氣產業迅速發展,上游生產廠商和管道輸送方式增多,市場競爭進一步加劇,這種定價機制的弊端也就越來越突出了,集中表現在不反映資源的需求稀缺程度、不反映供求關系、不反映與其他可替代能源的價格比價、不反映生產企業的生產成本這四個方面。 目前社會上有一種呼聲,要求像美國、加拿大等天然氣市場結構相對完善的國家那樣采用市場凈回值法定價。筆者認為,與成本加成法相比,市場凈回值法確實能更好反映市場供求情況和資源稀缺程度,但我們不能不思考的是,實行此法的前提是天然氣市場結構應為競爭型的市場結構,無論是生產還是運輸等環節,都要求對第三方開放。特別是在運輸上,要求管道公司向第三方提供運輸服務準入,在天然氣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建立直接的買賣關系,通過“氣對氣”(即天然氣供應)之間的競爭來改進天然氣工業的競爭結構。而我國目前天然氣市場存在事實上的地域性壟斷。各個天然氣生產商自己修建管道輸送自己的天然氣,是比較典型的做法,故天然氣管道的建設也缺乏競爭。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采用市場凈回值法定價,也可能會帶來一些諸如天然氣價格大幅度剛性上漲或長期處于高位,對社會生產帶來嚴重影響等問題。因此,筆者認為,在沒有形成一個相對競爭的市場結構之前,成本加成法還有存在的必要,但市場凈回值法是改革的目標。目前可以用兩者同時互用,像廣東、廣西試點那樣允許部分地區采用市場凈回值法定價。在總結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全國推行。 另外,根據“木桶短板”理論,由于管道運輸的特殊性,需要政府強力監管,再加上就我國天然氣工業發展現狀而言,沒有競爭條件,風險也較大,因此仍要實行必要的政府管制。所以,即使實行市場凈回值法,政府的監管作用仍需進一步加強。尤其是在管輸費上限價格規制、管道運輸特許經營制度設計、管輸費用標準的透明和公平性、買賣合同條款的規范和監督等方面,都需要政府做堅強的后盾。 對于未來天然氣價格改革的取向,以市場為導向當然是最終選擇,為此我們先要理順市場供求、與國際化接軌、與可替代能源價格聯動、與天然氣產業結構適應、與節能環保、提高能效、居民承受能力等綜合統籌等幾大關系。 不止改革定價方式,天然氣產業綜合全面的體制改革更為重要。比如,適度放松政府管制,積極引入競爭機制。加快天然氣勘探開發市場的開放,迅速提高天然氣產量,同時進口天然氣,以形成一定競爭性的供方格局。加快長輸管道建設,形成以管道為基礎的區域性天然氣市場,最終建成全國聯網的輸氣管網,并將管輸業務從石油公司中分離出來,成立多家獨立的管道公司,形成一定競爭性格局。再比如進一步理順與可替代能源的價格關系。在不考慮環境效益的情況下,天然氣與煤炭、石油、電力的等熱值比較結果為:煤炭價格最低,約為天然氣價格的38%:石油價格較高,約為天然氣價格的4.9倍:電力價格最高,約為天然氣價格的5.15倍。因此,必須進一步理順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的價格關系,逐步建立與可替代能源價格掛鉤和動態調整的聯動機制,氣價隨著掛鉤能源價格的變化及時調整,使天然氣與替代能源價格的比價趨于合理,這樣才能保證天然氣的供應并達到優化資源利用的目的。再有,循序漸進地推進天然氣行業的市場化進程。天然氣市場從開拓到成熟需相當長的時間,只有當進入市場成熟期時,才可能用市場機制調節供求關系和配置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