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在經歷了漫長的煎熬之后,倪海清等來了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法院的一審判決:倪海清因生產、銷售假藥罪一審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然而,在倪海清假藥案中,檢察院的指控始終未能提供因此藥直接或間接造成危害后果的病例,反而有不少癌癥病人要求出庭證明該假藥有療效。 表面上講,法院的判決并沒有錯。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依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的藥品應按假藥論處。倪海清研制的藥品,并沒有經過藥監部門的批準而擅自出售,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如此看來,法院的判決并沒有錯。 這么說,是法律出現了問題?其實也很難這樣說。原來的法律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要“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這讓許多沒有經過批準,根本沒有任何療效的藥品受不到查處,耽誤病人的治療,民眾意見很大。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生產、銷售假藥罪作出了修改,將“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刪去,侵犯的犯罪客體從“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變成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該罪因此從結果犯變成了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該行為,即使沒有嚴重危害健康也構成犯罪。如此,就加大了對各種假藥的打擊力度。現在如果讓生產、銷售假藥罪回歸刑法修正案前的規定,恐怕多數人不答應。 然而,根據倪海清在法庭上的供述,迄今大約“救治”了數百個晚期癌癥病人,這里面,甚至還包括他自己,因為他也患過腎癌晚期。不僅如此,開庭當天,有10位患者及家屬來到法庭愿意作證,他們當中有患白血病的,還有鼻咽癌、宮頸腺癌、胃癌、腸癌、肺癌、肝癌等不同病癥。這些病人的家屬甚至曾多次到婺城區公安局、金華市信訪局以及政府其他部門,請求放一點藥出來給他們“救命”。情與法的沖突就這樣突兀地擺在我們面前。 其實,從法律上講,法律雖然是剛性的,卻并非不能容納“情理”,關鍵仍在于執法者對于法律的理解和人性的關懷。如果法院能查明倪海清提供的藥品有療效,能給他人帶來益處,完全可以用“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宣告其無罪。 當然,我們可能更應當關注類似倪海清一樣的“土郎中”的命運,關注那些民間偏方的命運。如果所有的藥品都要進行批準才能使用,否則都可能成為犯罪,“土郎中”與民間偏方就陷入了窮途末路。因為,藥品管制固然能控制假藥,但同樣帶來官僚與腐敗,這足以讓許多“土郎中”夭折。例如,倪海清的藥要取得合法身份“須經研究、試驗、審核等多個程序。一個新藥的審批是一個漫長而耗資巨大的過程,從臨床前試驗到臨床試驗,從專家評審到管理部門審核批準,耗時長達5年至10年,投入的財力物力則是天文數字”。那么,我們的藥品管理部門是否也該反思自己的官僚行為,能否出臺一些快速辦理機制,讓新藥出臺更快些,因為癌癥病人經不起漫長的折騰。 再有一個,能否出臺一些靈活機制,例如對于一些絕癥病人,在藥監部門的監督下,在病人及其家屬的自愿前提下,允許他們試用那些民間偏方,讓民間偏方找到出路,也給癌癥病人以最后的希望,讓我們的“情法沖突”降低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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