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高發的災害風險,單靠商業保險公司承擔經濟補償顯然是“小馬拉大車”,能量和效果都極其有限。盡快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保險機制就顯得更為緊迫 隨著四川蘆山地震逐漸進入災后恢復重建階段,以及“5?12”防災減災日的臨近,保險業如何進一步發揮防災減災的重要作用成為備受關注的話題。以此次蘆山地震為例,保險業預計賠付額度將超億元,但是與地震造成的過百億元直接經濟損失相比,仍然顯得杯水車薪。 近年來,保險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經濟補償功能得到了進一步顯現。在汶川、玉樹地震以及北京“7?21”暴雨災害中,保險業的快速理賠都為減少災情損失作出了貢獻。不過,面對高發的災害風險,單靠商業保險公司承擔經濟補償顯然是“小馬拉大車”,能量和效果都極其有限。 因此,盡快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保險機制就顯得更為緊迫。巨災保險,一般指應對突發且后果嚴重的自然災害保險,如地震、颶風、海嘯等。嚴格說商業保險公司對巨災不具有可保性,主要原因在于巨災缺乏大量同質的、獨立分布的風險暴露,不適宜運用大數法則,而且巨災造成的經濟損失難以估量,動輒數十億元甚至上百億元,這是單個保險公司難以承受的。如果國家沒有有效的巨災保險機制,一場大災就可能拖垮保險公司,甚至對整個保險業造成破壞性打擊。 基于巨災的特殊性,發達國家大多在建立風險控制和補償機制上,采用政府財政直接介入或間接支持的方式,通過發揮國家信用作用,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防損減災。而完善的巨災保險制度一旦建立,又有利于商業保險機構更好地進入其中,發揮資源配置作用,因為通過保險的杠桿效應,可以用較小的經濟成本鎖定較大的經濟風險,有效降低巨災風險對國家和地區的財務沖擊。在發達國家的巨災賠償中,保險理賠可以高達50%以上,而我國往往不及損失總額的百分之一。 我國保險市場還處于初級階段,保險公司的資本規模還不足以提供較大的巨災風險保障。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可以結合政府主導和地方政府分配統籌的方式來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即政府、保險公司和社會共同協作的巨災保險機制。 在具體操作上,可以考慮建立完善巨災保險的立法內容,包括界定巨災保險的適用范圍、定位和實施形式;將巨災保險制度納入國家綜合災害防范體系,進一步促進保險與減災工作的有效結合;建立巨災風險基金,資金可以多方面籌集;利用資本市場和財政稅收政策推動巨災保險機制的建立;進一步加強防災減災和保險知識的宣傳教育等。 總之,我國的巨災保險應該是一個多主體參與的多層次立體結構,當巨災發生時,應由巨災風險基金、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以及政府財政、社會捐贈等多路資金來共同承擔責任,共同發揮風險控制和經濟補償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