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于陳隆基涉嫌通過造假及賤賣方式掏空正和股份的報道見諸報端,筆者以為,監管層應該對此類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進行查處。 根據報道,2008年和2009年,正和股份先后兩次將所持鴻遠置業51%的股權,出讓給安捷暢達物流公司。但安捷暢達并不存在,是名副其實的虛擬空殼公司;2010年,安捷暢達再將所獲得的鴻遠置業51%股權轉讓給云南金山水。2012年,正和股份又將剩余49%股權轉讓給云南金山水,轉股所得總額為5.1億元,由此云南金山水將鴻遠置業全部股權收入囊中。 這些交易存在諸多疑點,首先,云南金山水公司與正和股份同時受控于陳隆基這一同一實際控制人。 其次,資產涉嫌賤賣。鴻遠置業的主要資產是位于北京繁華鬧市國赫宮項目,按市場價值,這塊資產價值應超過21億元。但正和股份與云南金山水公司簽訂相關《股權轉讓協議》,估值僅為13.73億元。 其三,正和股份涉嫌虛假交易。如果安捷暢達沒有被注冊,那么其所提供的工商資料就涉嫌造假,正和股份信息披露中所聲稱的與安捷暢達進行的股權交易即為虛假交易,股權交易獲得的2.1億元收入涉嫌造假。 其四,有關主體空手套白狼。安捷暢達有可能是在收到5億元拆借款后,再支付2億元的股權轉讓款,利用上市公司的資金購買上市公司資產;同樣,云南金山水也可能借用這樣的財務手段,利用正和股份支付的6億元購樓款,償還債務和股權收購款。 貫穿這個案例的一條主線,其實就是陳隆基作為云南金山水實際控制人,同時又作為上市公司正和股份的實際控制人,云南金山水通過直接或間接從正和股份那里低價受讓鴻遠置業資產,陳隆基由此把上市公司利益掏空并據為己有。 筆者認為這些交易可能涉及幾處違規:云南金山水與正和股份之間的交易本屬關聯交易,但上市公司和陳隆基并沒有披露關聯人關系;上市公司正和股份涉嫌在陳隆基控制下,利用虛假交易進行財務造假,由此而生的年度報告等信息披露涉嫌虛假陳述;上市公司和陳隆基涉嫌虛設
“安捷暢達物流”作為交易對手,為此可能偽造公司材料、工商材料,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條所規定的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上市公司正和股份資產低價賤賣,有關責任主體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所規定的“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現在,一些資本玩家急于通過買殼等手段進入資本市場,控制某家上市公司,其目的就是在發揮上市公司融資功能、融得大量可以進行利益輸送的資本基礎上,上市公司采取低賣高買手段,與控制人掌控的關聯企業進行交易,從而掏空上市公司、自肥控制人。為此對交易標的資產的評估報告可按其要求出具,想做高就做高、想做低就做低,一切只為利益輸送。 在A股市場治市政策推出一年多后,竟然還發生如此肆無忌憚的利益輸送,這實在是在挑戰監管底線、挑戰中小投資者的心理承受底線,對這種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理應依照《證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規,予以嚴厲懲處,否則,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就是句空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