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廣州消費者以“產品不執(zhí)行廣州地方標準”為由起訴之后,農夫山泉再度被天津市民告上法庭,訴由是“不執(zhí)行生產地地方標準”和“生產標準低于國標”。兩起訴訟都被有關法院受理。雖然訴訟的結果不便預測,但起訴本身將“標準門”又向法律化處理方向逼近一步。
產品標準的爭論,實質上關聯(lián)著廣大消費者權益。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最權威方式莫過于法律訴訟,從這個角度看,消費者起訴農夫山泉更具有公益訴訟的色彩。
從法理上分析,消費者基于標準事由提起訴訟,有比較完整的法律邏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從農夫山泉執(zhí)行標準看,已經違背了相關法律法規(guī),特別是浙江省衛(wèi)生廳聲明瓶裝水浙江標準自行廢止,意味著農夫山泉執(zhí)行的乃是一個違法無效的標準。如此,其產品涉嫌為不合格產品,也涉嫌觸犯消法規(guī)定的“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情形。對此,農夫山泉并未作出任何解釋,本身也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漠視。
訴訟能否取得勝利還是未知數(shù),但個體起訴已經表達了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的存在,更向涉事企業(yè)和執(zhí)法部門提出了法律判斷和責任監(jiān)管的要求。在官司纏身的當口,再找借口繼續(xù)回避已經不是危機公關的失策,而可能會演變至違法生產經營的境地。何去何從,農夫山泉當有理性選擇的頭腦與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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