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資金做空中國的旋風一個多月來越刮越大。外資投行、評級機構先后上演唱空中國經濟的大戲。他們看空的理由,基本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中國經濟增速下滑、債務規模擴大、銀行信貸質量堪憂、房價過高以及產能過剩嚴重等等。事實上,這些問題都不是突發的新問題。特別是今年首季7.7%的經濟增速與中國經濟現階段的潛在增長率完全一致,所以是正常的,是符合經濟規律并有一定的穩定性的。如果因為與這些機構的8%的“預期不符”那就該是預期不對,而不能把預期“當真”。糾結0.3百分點的差異并就此大做文章,不能不讓人發出“居心何在”的質疑。
由此,筆者認為,政府決策部門當前在戰略上大可不必被唱空論調引導,正確判斷中國經濟形勢,按照既定方針抓住轉型的戰略機遇才是大智慧。在具體風險防范上,則需高度重視。特別是政府債務,雖然看公開披露的數字,包括一些外資機構的評估,都認為仍然在國際安全線以下,事實上近期的所謂債務“快速增長”也沒有超過警戒線。但是,政府平臺的投資項目沒有持續盈利和還款能力,以及不合適的處理方式,都存在引發銀行壞賬的巨大違約系統風險的可能性。這一點的確不容小覷。換句話說,總量債務在安全線以下,不等于說債務風險就是可控的。如果現在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政府債務風險進一步膨脹和蔓延,“中國式債務危機”遲早不可避免。
政府債務危機如何“設防”?
首先,當然要弄清楚當前的地方債務究竟有多大風險。迄今為止的官方債務數據仍是2010年審計署審計的10.7萬億,這是否包括了縣級政府和鎮級政府則不見說明。有估計認為,基層政府融資平臺的債務也以萬億計。2011年的增量沒有準確的報道。2012年的政府債務“大幅恢復增長”,究竟增長多少則眾說不一。表外的融資更無法統計。這兩年大量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改頭換面以企業身份通過發行中票、短融、企業債等方式融資,有些甚至以信托或理財產品方式出現,構成大量缺乏監管的表外業務。由于不準確的數據、不透明的運作,很難對政府債務風險有個相對準確的評估,模糊定性的判斷完全可能放大風險。因此,只有增加透明度,弄清了風險所在,才能采取針對性的防范措施。
其次,出現了局部違約事件,不能采取變相粉飾和隱藏風險的做法,否則會產生嚴重的道德風險。云南城投的所謂“債務重組”,把前期投資不賺錢的問題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劃走,然后再發新的企業債,這意味著舊債不能還又欠新債。如果允許地方融資平臺重復這樣的游戲,地方政府發債將無所顧忌,地方債規模會越滾越大,銀行出現壞賬的風險也會越來越大。而對于城投債投資者而言,這樣做更會強化他們出了問題政府埋單的思維定勢,進而完全拋棄風險意識,地方債因此將陷于無法自拔的泥潭。更糟糕的是,這樣的方式一定會被效仿。最近江蘇蘇通不就再現了這種資產劃撥的游戲么?如果地方融資平臺制造越來越大的風險,局部風險就會演變為系統風險。
出現局部的政府債務“違約”事件,實際是開了個風險逐漸釋放的通道,所以千萬不要采取刻意隱藏風險的措施,否則就是埋下了一個又一個金融危機的地雷和炸彈,隨時會引爆危機。
另外,建立對不負責任的融資投資行為問責制度也非常重要。對于盲目投資融資帶來政府債務風險的行為,非得有嚴格的問責制度不可。政府參與經營性資產投資(這本非政府職能),就該設定盈利目標。地方政府官員強制性動用各類資源大力度投資競爭性項目且不考慮是否有效率和回報,很難說服百姓這是在為人民謀利益,很可能是為了成就GDP以及業績考核制度下的個人利益。
在政府債務風險中,銀行要負重要的責任。地方政府永遠存在擴大融資拉動GDP增長的沖動,但是銀行不能不分青紅皂白為了利差收益的不合理增長盲目擴大信貸規模,不負責任地給政府融資平臺貸款。政府平臺違約造成銀行壞賬,應該被嚴厲問責,不能以政府信貸為借口逃避銀行自身違規行為的責任。特別對那種為了掩蓋前期信貸風險采取滾動貸款而加劇風險的行為,更要嚴格問責。
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真正治本之策,是必須徹底轉變政府職能。在此不能不提出的是,最近有些關于地方債風險防范的建議有“助紂為虐”之嫌。因為這些建議要求政府來推動那些本不該由政府參與的競爭性極強的經濟活動。比如建議允許地方政府賣更多的地來還債。這種賣地財政擾亂了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已經受到各方嚴厲批評。又比如建議讓國企向地方政府平臺注資。國企應向社保注資是社會的共識,國企注資融資平臺會使國企收入變成政府收入但又不能轉化為民生支出,是完全不可取的。再比如建議動用財政收入增加到投資工具中去。現在政府投資過大已經造成了中國經濟的巨大結構問題,假如再增加財政投入加大地方政府投資力度,除了使問題變得更糟糕還會有什么?
實現政府職能的徹底轉換,就是政府完全退出競爭性領域,讓市場配置資源,活躍民間投資,推進更有效率從而帶來更多稅收增長的持續的經濟增長,那樣的話,政府融資平臺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也就沒有債務風險問題了。當然,政府回歸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包括一些自然壟斷的公用事業的基礎設施,包括保障性住房等等所需要的投資,只要設計合理,也可以通過一些讓民間資金參與的模式來完成。由地方政府主要出資的地方國企擔保地方政府發債來完成這些公用事業,也是可取的。因此,促使財稅體制的事權、財權相匹配,也是嚴控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治本之策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