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鎮化建設已上升為國家戰略。在推動新型城鎮化建設中,通過金融中介的作用,確保每年城鎮人口的增長、城鎮數量的增加和城鎮規模的擴大保持一定的增幅;通過金融中介的作用,確保城鎮經濟總量平穩增長、產業結構持續優化、文教科技不斷進步、社會保障不斷完善。金融在未來新型城鎮化建設中大有用武之地,但必須找準定位,做到有的放矢。
當前,新型城鎮化建設已經上升為國家戰略。作為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現代金融體系,其在推動新型城鎮化建設中更有義不容辭的責任。金融的支撐作用既要體現為必要的速度,也要體現為較高的質量。
所謂速度,就是要通過金融中介的作用,確保每年城鎮人口的增長、城鎮數量的增加和城鎮規模的擴大保持一定的增幅。2012年,我國城鎮化水平已經達到52.6%,但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要求還有不少差距。假定2020年我國城鎮化水平達到60%,這意味著未來8年平均每年城鎮化率還得增長0.9個百分點左右,相當于每年至少涌現一個人口在1200萬人以上的特大城市。
眾所周知,現在很多大城市繼續擴容已經難以為繼。換句話說,完成我國城鎮化的歷史任務不能僅僅依靠我國現有的655座城市,必須主要依托2100多個縣級城關鎮和18000多個鄉級建制鎮,大力發展成為新的中小城市。
所謂質量,就是要通過金融中介的作用,確保城鎮經濟總量平穩增長、產業結構持續優化、文教科技持續進步、衣食住行更加便利、公民保障不斷完善等等。可以說,金融在未來新型城鎮化建設中大有用武之地,但必須找準定位,做到有的放矢。
例如,需要在新型城鎮中修建公路、污水處理廠等等。根據這些投資項目的收益高低,新型城鎮基礎設施建設主要分為三類:其一,能夠通過設施使用時的收費來實現盈利;其二,雖然可以收費,但無法覆蓋整個成本;其三,純粹公益性、無回報的項目。
與此同時,新型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具有周期長、資金占用額大的特點,單純依靠財政資金,很難支撐項目建設,必須有金融的更多介入。但是,新型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回報總體較低的特點與商業銀行的逐利本質并不吻合,而農村信用社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資金量小,也很難滿足新型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需求。因此,應當把眼光放在商業化后的開發銀行以及政策性銀行——農發行身上。
然而,國家對這兩家銀行的目前定位也并非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因此,為了鼓勵和督促開發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在新型城鎮化建設中發揮更大作用,必須進行相應政策調整;同時,國家相關部門應對新型城鎮基礎設施項目實行公開招標,在財政給予適當補貼基礎上,允許商業銀行參與競標,同等競標條件下,賦予開發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優先權。
此外,為了避免基礎設施建設過分依賴財政撥款和銀行貸款,還應積極創新開發其他融資方式。比如TOT,即政府把已經建成的城市基礎設施移交給經營方,憑借基礎設施建設未來的現金流向經營方融資,并一次性將融資用于新的建設項目;經營期滿,經營方再把經營權移交給政府。這樣做的好處,不但避免了地方政府以回購方式舉債,也避免了投資者的建設風險,此外還為擬建設項目引來了資金。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我國短期內還不宜采用BT(委托單位建設并逐年回購)方式或者市政債等方式為新型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籌資。這是因為,當前我國地方政府還沒有建立明晰的全口徑資產負債表,作為地方政府的隱性負債,BT或市政債等融資方式很可能會導致地方債務的總體規模持續擴張,進而可能因為支付延期而導致信譽危機,并給整個國家造成財政金融風險。
恰恰出于這種擔憂,財政部等四部委于2012年末出臺了《關于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叫停了地方政府BT融資模式。另外,針對新型城鎮基礎設施建設,也不宜采用資產證券化方式擴大融資。由于新型城鎮基礎設施項目投資收益偏低、風險偏高,即使這樣的“垃圾債券”允許發行,通常的投資者也會避而遠之。
它廣泛涉及農業產業化、農業機械化、農業科技化等等。與新型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相比,農業現代化具有較高的投資收益,不但適合各類銀行業資金進入,就是證券業和保險業也有很多登臺展示的機會。
從間接融資角度來說,銀行業在扶持農業現代化發展過程中,應當堅持商業性金融為主、合作性金融為輔的原則。與此同時,注重以支持龍頭企業為重點,充分發揮其在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的示范、帶頭作用,從而帶動整個農業結構的調整;注重工業化和城鎮化統籌互動,大力發揮新型城鎮承載現代工業的能力;注重支持低碳經濟和循環經濟,不斷提升綠色信貸的發放比例。
從直接融資角度來說,既可以充分借力資產證券化,緩解銀行信貸在支持農業現代化過程中的不足;也可以針對科技型企業風險高、潛在收益也高的特點,大力借助創業板市場或風險投資基金的作用來實現股權性質的融資。
就銀行業而言,對新型城鎮非農化建設的支持并不等同于農業現代化,盡管商業銀行與合作性金融仍然是相互配合、互為補充的關系,但合作金融機構的作用將更加凸顯,而商業性金融的作用則退居其次。
首先,銀行業要從解決離土離鄉后的農民工創業問題入手。雖然從農民變為城鎮居民是一個幸福的時刻,可一旦土地失去,馬上又面臨自謀出路的風險。為此,針對農民進城再立業、鄉鎮下崗人員再就業、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再創業等情況,建議應充分借鑒下崗職工小額貸款管理辦法,出臺失地農民創業貸款管理政策法規,督促解決農民在新型城鎮就業所面臨的資金難題。
同時,鼓勵合作金融機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成為小微企業的伙伴銀行,科學引領商業銀行設立小微企業專營機構,進一步加大對城鎮新建和從農村向城鎮搬遷的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
其次,銀行業還應幫助改善新型城鎮居民的生活質量。可以考慮增設更多的銀行網點,或者加強銀行網點人員配備,或者完善銀行網點功能設施,不斷改進金融服務。另一方面,針對在2100多個縣級城關鎮和18000多個鄉級建制鎮進行房地產開發和首次申購住房者,建議實行優惠貸款利率,并將貸款利率下限擴大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0.7倍左右,財政給予適當補貼,實現“居者有其屋”。
最后,銀行業也要滿足富裕居民的多元化金融服務需求。也就是說,應不斷建立完善差異化的客戶服務體系,大力發展個人理財、信用卡、第三方存管業務。同時,通過新增轉賬電話、POS機具,普及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電話銀行、網上銀行以及手機銀行等方式,完善新型城鎮電子結算服務平臺,方便企業和個人辦理結算服務。
能夠支撐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金融機構和業務品種雖然琳瑯滿目,但如果沒有完備配套的體制機制、缺乏良好的信用環境,最終恐怕也會孤掌難鳴。
首先,要加快財政補貼的政策性擔保公司建設。擔保公司對于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的作用有目共睹,但國際經驗也充分表明,由于所處行業的高風險性,凡是市場化運營的擔保公司,最終都將難以為繼。也正是因為如此,我國一些市場化運營的擔保公司為了實現盈利,經常掛羊頭賣狗肉,從事與擔保本身無關的業務,最終釀成風險,這里比較有名的案例就是2012年春節前夕發生的“中擔事件”。
其次,應完善農村土地流轉的評估和抵押辦法,實現農村林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房屋產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業類知識產權、農業經濟組織股權等農村產權的公開流轉,以使新型城鎮化建設更加便利獲得社會資本支持。
最后,還要加快推進信用信息共享建設,完善企業和個人征信體系,積極開展信用個人、信用企業、信用鄉鎮建設活動,創建良好的信用環境;加大對高利貸、非法集資等不合法金融活動的打擊力度,嚴厲打擊逃廢金融債務行為,提高金融勝訴案件的執行率,切實維護良好的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