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是經濟主體,也是責任主體,對責任的承擔與落實,不僅決定著企業產品的質量與信譽,更影響其在法治市場中的生存發展。作為國內知名瓶裝水生產企業,農夫山泉自陷入“標準門”以來,對待輿論監督的態度和反應,凸顯出主體責任的缺失。
此前,杭州質監局已要求對農夫山泉進行重點監管。遺憾的是,至今為止我們并未見到企業方面的改正動作。競爭性經濟活動中,是被動接受政府監管和公眾監督,還是主動加強企業自身治理,承擔起應該有的主體責任,在這種先行者與后進者的行為選擇中,農夫山泉似乎更傾向于后者。
在法律上,主體責任源自生產經營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飲用水生產企業執行正確的國家標準,構成了其不可褻玩的法律底線,其落實程度直接關系到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因而成為政府監管的核心;對企業自身而言,承擔主體責任看似與趨利性相悖,長遠上卻是產品贏取社會信賴、持久占據市場份額的關鍵。
企業承擔主體責任,重心要將事后問責轉到事前防范上來。因此,如果農夫山泉在危機中意識到自身的責任短板,不斷強化企業主體責任,依法執行國家標準,嚴格規范生產經營的每個環節,那么這種危機對其長遠發展而言,不失為一種有益的鏡鑒。而舍此之外,任何企圖“修補”產品形象的公關行為,都不能成為企業生存的根本之道。
近年來,一些知名企業頻頻發生食品安全問題,暴露出生產經營者在落實主體責任上的羸弱。在從傳統市場經濟向法治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如何成長為一個敢于負責、勇于擔當的良心企業,不僅考驗著政府監管的力度和密度,也檢驗出企業家自身的眼光與遠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