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夫山泉“標準門”的理性發酵,不應變成媒體與企業的“單打獨斗”,也不應發展為礦泉水公司的“對掐戰”,更不能讓真相被時間稀釋。挽回公眾對飲用水安全的信心,不能單靠企業的道德良知與社會責任,而必須回歸到法律正途上來。
綜觀此前“標準門”引發的輿情,對瓶裝水質量的質疑屏蔽了對標準違法行為的拷問,對標準清理的呼吁遮掩了對標準執法的關注。由此容易帶來兩種危險:一是如果農夫山泉抽測的水質達標,會讓人忽略其違法執行標準背后的安全風險;二是輕易將一切原因推到標準本身,而放棄了對企業執行標準執法監督的責任追問。倘若如此,一樁風風火火的“標準門”監督個案,便對公共食品安全失去了普遍性價值。
“食品安全,應乎天也。”對食品安全監督的目標,顯然不止于個案中的產品質量如何,更要深入到維護食品安全的制度機制層面。做到這一點,需要從各種企圖混淆視聽、金蟬脫殼的聲音中理出線索,認真分析事件中凸顯出來的關鍵問題,并有針對性地提出化解之策。
“標準門”折射出了當前我國瓶裝水標準的混亂,但更凸顯出該領域行政執法的式微。對于前者,清理工作正從標準審評的專業委員會到國家部委一步步推進;但對于后者,“標準之爭”背后的行政失職或不作為,卻未得到職能部門的回應。從根本上說,造成農夫山泉違法執行標準的危機,并非標準混亂或沖突所致,而是企業所在地執法部門對其執行標準缺乏基本監管和糾治。
在行政執法上,對于企業是否依法執行食品標準,以及是否符合食品標準,質監部門負有執法監督的法定職責,無論是生產者不符合標準還是錯誤執行標準,都必須依法予以查處。這種對標準執行過程的執法監督至關重要,因為生產企業逐利的沖動永遠高于其道德責任,只有確保企業本分守法,杜絕任何可能的“非分之想”,才能守住食品安全的法治底線。遺憾的是,目前我國食品安全問題頻發,很多并非標準本身有問題,而是生產企業不執行法定標準所致,瘦肉精、染色饅頭、三聚氰胺、地溝油等都是前車之鑒。
可見,標準的依法執行程度,影響到生產企業的趨利心理,也決定著食品安全的普遍保障。在這場曠日持久的“標準戰”中,如果能夠重塑食品安全標準的執法權威,督促職能部門依法履職盡責,將食品生產企業逼進法定標準的規范化道路,可謂善莫大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