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環保局目前有157人,其中行政編制11人,財政全供事業編制24人,剩下的133人均為自收自支人員。他們吃什么?只能吃‘排污費’。”河南一位縣環保局長透露。“污染企業咋成了我們的衣食來源,我們該保護環境呢,還是保護污染企業?”記者在中西部一些地區采訪,一些縣級環保局長表達了類似的困惑。(《瀟湘晨報》4月16日) 不聽不知道,一聽嚇一跳——污染企業居然是不少環保局的“衣食父母”!怪不得,各地的污染新聞總是層出不窮,怪不得,在污染企業面前,專司環保監督的環保局總是那么“力不從心”。原來是“拿人家的手軟,吃人家的嘴短”。企業的“排污費”成了環保局的“人頭費”,執法者與被監督者之間有了不正常的“利益聯系”,甚至要靠被監督者提供的經費養著,我們還能指望他們能嚴格執法、恪盡職守嗎? 我們不止一次地領教了這樣的教訓。幾年前,新華社的報道披露,山東某縣質監局一位食品審查員多次向記者反映基層監管問題:“現在的財政供養機制不是很順,收費罰款省局、市局都扣一部分,剩下大約80%是‘自己’的,所有人的工資福利就從收費、罰款中出,這樣的監管能沒漏洞嗎?我們現在就變成了‘養魚執法’,每天的工作目標就是想著如何完成‘創收’任務。” “養魚執法”收“保護費”的食品監管格局,當然換不來我們期望的食品安全;靠吃“排污費”的環保局,也無法確保青山綠水不遭殃。 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明明規定:“排污費應當全部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作他用。”為何在許多基層環保部門,“排污費”居然大部分變成了“人頭費”?據了解,目前推行的排污費征管“環保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雙線運行”機制形同虛設。新華社記者調查發現,“排污費”依然在污染企業和環保局之間“轉圈”:地方財政將環保部門征收的“排污費”繳入國庫后,經預算安排,仍返還環保部門,名義上是用于環保自身能力建設,實際上是默許環保部門將此費用用于人員經費支出。 而河南審計部門2009年曾對某市6縣(區)排污費審計時發現,6縣(區)環保局實有人員765人,財政供給人員159人,占總人數的20.8%,自收自支人員606人,占總人數的79.2%。占總人數近80%的自收自支人員,得吃掉多少“排污費”啊? 惡性循環原來是這樣運行的:由于有了“排污費”這塊收入,環保局成了創收余地大的“好單位”,許多基層環保局就成了“超編局”,而越是人員超編,環保局就越需要企業的“排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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