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滬深300ETF基金在2月25日至3月11日集中申購份額發售期間接手了大量處于停牌狀態的永泰能源股票,而該股復牌后連續跌停,該300ETF基金卻甘愿讓客戶以永泰能源2月19日收盤價12.14元這個歷史價格來換購基金的做法,令人生疑。 永泰能源2月20日起因公布以非公開發行股票購買煤業資產事宜而停牌,此次非公開發行資產收購P/E為11.8倍,不少投行認為太貴,且在2月20日永泰能源停牌至3月14日正式換購完成期間,永泰能源所屬SAC采礦指數已下跌6.14%,而再翻看該股K線圖,由2008年的低位幾乎單邊持續上升達10多倍,換購時基本是歷史最高位,而2月19日為跌停收盤,顯示市場已看空,該300ETF基金逆勢將永泰能源攬入懷中,有定向利益輸送之嫌。股票停牌期間不確定性太多,審慎的基金公司一般會拒絕客戶在此期間以股票換購基金。比如在1月底超日太陽停牌期間,南方中證500ETF、嘉實中證500ETF就明確拒絕接受超日太陽換購申請。 ETF投資組合完全復制標的指數,該300ETF基金復制的是滬深300指數,一般ETF使用一籃子指數成分股申購贖回基金份額。為了促進ETF基金的銷售,以股票換購ETF基金成為近年來行業發行ETF基金時的重要銷售手段。目前該300ETF通過換購已持永泰能源1609.6萬股,占基金資產凈值比5.14%;據該基金募集時公布的投資組合,永泰能源應有的自然權重應在0.5%左右,現在等于該股持倉超過了原定目標的10倍以上。如此建倉很難復制指數,要縮小與指數的跟蹤誤差,就只能花較大成本接著調倉。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ETF基金或有走偏跡象,需要盡快通過完善制度予以糾偏。 當前,大小非、大小限主要通過二級市場、大宗交易平臺、協議轉讓等方式減持,隨著ETF基金的發展,大小非、大小限多了一個減持通道,其股票持倉可兌換為ETF基金,盡管兌換后所持基金也還包含少量原有股票,但多數資產等于兌換成為ETF基金追蹤的其他指數成分股,而且大小非、大小限可隨時將兌換到手的ETF基金拋售變成現金。為此,應將大小非、大小限換購ETF基金行為視為減持或轉讓行為。 證監會針對“大小限”和“大小非”減持行為出臺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轉讓指導意見》,并沒有太多關注換購ETF基金這種變相減持行為,理應盡快將其納入制度規范。比如其中有條規定“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通過交易所大宗交易平臺轉讓”,既如此,那還應規定大小限和大小非最多只能將公司股份總數1%以下的持股換購ETF基金,超過這個比例,就必須經過大宗交易平臺轉讓。 此外,還需嚴格控制ETF基金公司和基金經理在操作中的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越大,可能的利益輸送的權利也就越大。即使允許客戶以一籃子股票換購ETF,也應規定,換購后個股占基金的比重不能超過其自然權重的兩倍;同時對換購價格作出明確規定,以限制利益輸送。 還有,應考慮盡快為每個基金設立一個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日常機構。新《基金法》將從6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大亮點莫過于第四十九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行使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動,提請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等職責”;建立這個“日常機構”可說是個創舉,這解決了之前契約性基金治理平臺缺失的問題。但這條并非強制,希望有關各方提前謀劃,盡快引導每個基金都設立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以實現對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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