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0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擴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自今年
8月1日起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在全國范圍內推開外,并適當擴大部分現代服務業范圍;同時擴大行業試點,擇機將鐵路運輸和郵電通信等行業納入試點,力爭“十二五”期間全面完成“營改增”改革。(4月11日
新華網)
眼下,正在擴大試點范圍的“營改增”改革,被相關職能部門和媒體稱作為給企業讓利、給企業減負,且金額高達數千億元。由于此項改革更多的是涉及中小企業,也被認為是政府重視中小企業發展的一種重要手段。
從表面看,確實是一種重要的減負手段。因為,通過“營改增”改革,企業的稅收負擔是下降了,上交的稅收也比原來少了一大塊。但是,這種“減負”,對企業來說,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減負,更不是政策和制度范圍內的減負,而是企業權利的回歸,是將本就屬于企業的利益,交還給了企業。
眾所周知,中國的營業稅制度,是通過固定稅率按營業額征收。這也意味著,不管企業運行質量高低、運行效益好差,都需要按照營業額繳納營業稅。對經營情況佳、效益好、利益空間大的企業來說,負擔還相對輕些。反之,則負擔很重。特別是中小企業,絕大多數都經營效益不高,但營業稅一點不少。經營狀況越差,稅收負擔越重。
相反,如果實行增值稅,按照增值額來征稅,企業的負擔就會輕得多,也有利于企業加大投入、有利于企業提高員工收入水平、有利于企業提高經濟效益。這就意味著,現行制度在設計上存在著一些不科學和不合理之處,需要通過改革進一步改善。對現行制度作出改革與調整,是對制度存在的不科學、不合理問題進行糾正,營改增應屬于企業的權利交還到企業手中。
雖然不能認為這樣的方式不是減負,但是,至少它的實際作用與效果與真正的減負政策相比,還是相差很大的。為什么發達國家減稅政策的出臺,產生的作用與效果十分明顯。而我國之前出臺的一些減稅政策收效甚微?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中國的稅收制度的不科學、不合理性沒有得到完全的修正。因此,我們必須清晰地明確,所謂減稅,更多的是對不科學、不合理制度的糾正,對不科學、不合理征稅機制的一種調整與完善。
真正的減稅,應當建立在科學、合理的稅收制度下,建立在科學、合理的稅收征收機制下。如稅收減免或、降低稅率、縮小征收范圍等。而將各種不合理、不規范的收費行為取消,則更是一種制度完善與權利回歸。
所以,切不要將“營改增”減少的稅收當作是給企業減負。“營改增”確實減少了對企業的稅收征收數量,但決不是給企業減負,而是企業的權利回歸,媒體和公眾切克不要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