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日前報道的“萬元公積金”事件,蘭州石化回應稱是由于“未及時調整標準”所致。據悉,從2004年起,蘭州石化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單位18%、職工7%。蘭州石化表示,目前已糾正公積金繳存“不封頂”問題,并追繳了企業超出封頂線多繳存的部分。(4月2日《京華時報》)
眾所周知,依據2005年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定,公積金的繳存標準應為:“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高于12%”,同時“繳存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標準是,“不應超過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的3倍”。
而蘭州石化給員工繳存公積金比例高達18%、合計25%,“月公積金過萬元”的繳費標準,無論從哪個角度看,均嚴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據統計,2010年甘肅省職工月均工資為2465元,那么,即使按最高3倍當地平均工資和單位個人各交12%的標準來看,蘭州石化2011年職工公積金每月繳存額上限也應該是:2465×300%×12%×2=1774.8元,一年上限則為21297.6元。這意味著,蘭州石化此前部分員工月均“萬元公積金”,實際上超出國家標準五六倍。
這種嚴重超標背景下,糾正“不封頂”問題“并追繳多繳存部分”,當然非常合理必要。但如果事實僅止于此,顯然還遠遠不夠。道理很明顯,身為國企的蘭州石化,罔顧國家規定動用國有資金為少數領導超標繳存巨額公積金、將大量國有資產非法轉化個人所有的公積金,絕不僅僅是一種一般違規行為,更是一種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的嚴重違法甚至犯罪行為。
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企業負責人濫用職權,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也明確:“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按照最高檢公布的立案標準,“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據此前媒體披露的文件,“蘭州石化2011年單位為其繳存公積金超過9萬元的有10人,其中最高達到12萬元”,這意味著,僅上述10人一年私分的國有資產,便累計遠不止100萬元,早已達到立案標準,而若從2005年算起,私分的數額還將更為巨大。
當然,在強調追究“萬元公積金”背后涉嫌違法犯罪責任的同時,也要看到,今后要想更有效避免類似現象發生,除了嚴厲追責、“以儆效尤”外,還須進一步盡快著手改革完善許多更為源頭性的相關制度。比如,住房公積金制度,一方面,要改革完善公積金繳存制度,通過更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盡量改變目前這種動輒數十上百倍、貧富懸殊的繳費差距;另一方面,也要改革完善公積金使用制度,徹底改變其事實上“未讓低收入者得到實惠”甚至“劫貧濟富”的逆向制度效果。
再如,更深一層的收入分配制度。“萬元公積金”所暴露的懸殊不合理差距,追根溯源,無疑還是眼下現實生活中同樣懸殊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如一般企業與蘭州石化這樣壟斷央企間的不合理收入差距。普通職工與國企高管間不合理收入差距。也就是說,公積金差距很大程度上不過是收入差距的具體折射、必然結果而已。因此,要想根本預防公積金差距,便不能不抓住收入差距這個源頭,以更大的勇氣和決心去加速推進收入分配尤其是壟斷國企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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