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樓市調控細則步入密集發布期,限購、限價、限貸等措施料嚴格執行。為穩定市場預期,避免市場劇烈波動,調控應強化長效機制建設,逐漸擺脫對行政措施的依賴,加速推出和完善市場化手段。 自2011年1月“新國八條”出臺以來,以限購、限價、限貸領銜的調控措施有效打擊投機投資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房價過快上漲。但隨著時間推移,這些行政調控手段的“副作用”逐漸浮現。 首先,限購政策在抑制需求、打壓投機的同時,也影響供應方預期,不少開發商放緩投資步伐,導致一些城市住房有效供應不足。這顯然不僅不利于市場供需關系改善,更無法從根本上平抑房價。其次,限價手段使開發商因無法獲得合理利潤而放緩供應節奏。在土地出讓的“限地價、競保障房面積”等措施中,對土地總價限制,會將保障房用地成本轉移到商品房用地中,最終轉嫁給商品房購房者。 更重要的是,由于無法從根本上調整供需,而只是暫時對需求進行抑制,因此,一旦行政調控手段效果被消解,市場就會再度陷入供需失衡困境中,房價非理性上漲局面又會反過來導致“看得見的手”進行干預。在這種循環中,市場預期被擾亂,調控效果自然難以令人滿意。 城鎮化進程推進將刺激新一輪住房需求。房地產市場穩定,又會影響到城鎮化質量和宏觀經濟大局。 在這種背景下,穩定市場預期、防止市場波動無疑是調控重要目標。事實上,房地產領域各項基礎工作已在近幾年得到有效推進。政府部門調低經濟增長預期,又給房地產調控提供更大空間。借助“新國五條”細則落地契機,在維持調控政策穩定性的同時,房地產調控手段應盡快向市場化方向邁進。 一是調整房地產稅收體系,平衡稅賦分布。當前我國房地產領域稅收,多集中在交易環節。這不僅會增加交易成本,也不利于存量房屋釋放。對此,需有效整合交易環節稅種,減少交易成本向購房者轉嫁。在增加持有稅種方面,可在對基本住房需求進行免征基礎上,研究提高住房持有成本措施。具體而言,應總結房產稅試點經驗,有步驟地擴大房產稅試點范圍,使之最終取代限購。 二是加快建設房地產領域基礎體系并盡快投入使用。近幾年來,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已覆蓋多數熱點城市,實現聯網、存量房評估系統建設在各地推開。作為房屋信息管理和房屋價值評估重要平臺,這兩項系統應盡快投入使用,從而支撐差別化信貸和稅收政策實施,使之更精確地打擊投機。 三是在土地供給和開發環節實施市場化管理。土地供應主動權掌握在政府部門手中,土地開發主動權掌握在房地產企業手中?梢罁畔⒐_原則,對市場預期進行引導。政府部門及時制定并公布供地計劃、地塊詳細信息等,使市場對潛在供應心中有數;房地產企業應按規定,公示拿地合同有關條款,使市場對土地開發節奏、竣工時間、銷售日期等有所了解。 此外,進一步完善基本住房保障體系。推進樓市調控市場化,需明確政府職責范圍。現階段,在繼續保持保障房建設規模同時,需從住房保障范圍確定、保障房分配和退出機制建設、保障房持有和交易等方面予以完善,從而厘清政府和市場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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