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披露的數起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例中,中介機構扮演的角色受到廣泛的關注。針對綠大地案件,監管部門對中介機構開出史上最嚴厲的罰單;監管部門表態,將繼續對發行上市、信息披露進行嚴格監管,依法查處欺詐發行、虛假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對于發現的問題,將堅決查處,決不姑息。 除此之外,數據顯示,僅今年1-2月,因為上市后公司業績大幅下滑,證監會已向9名保薦人及保薦機構開出罰單;加上IPO專項財務核查工作的推進,中介機構現在的處境已是“如履薄冰”。在筆者看來,無論對A股市場還是中介機構來說,這都是好事,因為只有當中介機構長期“如履薄冰”,才能保證其在最大程度上盡職完成工作,從源頭上杜絕造假、劣質公司上市圈錢。 IPO是一條生產鏈,除了保薦人和保薦機構外,還包括律所、會計事務所和審計機構,這些機構是A股市場的第一道“守門人”。不過,近年來頻發的上市公司造假事件中,本應充當市場守門人角色的IPO中介機構并沒有發揮其應盡的作用。從目前披露的信息來看,無論是萬福生物、綠大地,還是之前IPO臨門一腳被終止的勝景山河,這些公司實際上采用的造假手段并不高明,無非是虛增資產、收入、利潤;隱瞞負債、退貨等,中介機構完全可以通過細致的實地調研,在盡職調查中發現其中的問題。 遺憾的是,無論是保薦機構、保薦人以及其他中介機構均疏于檢查,加之持續督導的定位、實施效果不到位,致使造假公司大搖大擺上市圈錢,給投資者帶來重大損失。 可以說,成本與收益的嚴重不對等是發行人進行欺詐史上的主要動機,同時也是保薦機構、保薦人失職的主要原因之一。筆者認為,要想在最大程度上減少中介機構不作為、不盡職現象,必須進一步加大對違法違規案例的處罰力度,構建中介機構市場的聲譽機制,進一步制約束機構行為,除此之外,還應該完善民事賠償責任制度,從根本上杜絕目前市場上存在的“只薦不保”行為。 具體來看,首先應加大對中介機構違規操作的處罰力度,大幅提高機構和個人的違規成本,包括罰金、市場準入等措施,尤其對于欺詐、造假IPO等嚴重違規的事件加以重罰,若情節嚴重,還可以考慮追加相應的罰款,甚至追究刑事責任。香港監管部門去年以來也加大了IPO財務造假案件的處罰力度,涉案保薦人不但面臨吊銷執照,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其次,在加大懲罰力度的同時,也可以參照成熟市場的經驗對中介機構實行差別化政策。例如項目審核以及其他評定時更多地參考保薦人的項目執行經驗,尤其是從業誠信記錄;根據保薦機構整體項目執行質量的評價和年度誠信度、過會率等指標來調控券商申報項目的審核進度。 第三,在操作過程中,要明確各機構之間、機構與個人的責權利。例如保薦人在履行保薦職責的過程中主要負責督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和完整性承擔一定的責任。同時,保薦機構對發行人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中由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意見應進行審慎核查,也就是說,保薦人必須確保由上市公司所提供、出具自會計師或估值師等專業機構之手的數據必須可靠。對于保薦人來說,在多方面核對數據、盡職調查后,如果仍出現問題,要明確這一責任應由誰主要承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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