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民間借貸利率,行政規定與既有法律之間出現了“錯位”。
據悉,擬向地方人大提交審議的《浙江省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草案)
規定,“借貸資金年利率不得超過48%,否則將按照高利貸予以行政處罰。”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溫州民間借貸年利率上限的出爐,意味著陽光化監管的破題。然而,政府干預紅線的設定本身與現行法律明顯相悖,很可能導致其現實指導意義大打折扣,也讓民間借貸難以徹底擺脫“灰色地帶”的陰影。應當指出的是,有效疏導民間借貸風險,還需從全面放開金融市場競爭的制度源頭抓起。 事實上,民間借貸行為活躍的主要原因,在于當前我國金融體系的“雙軌制”:一方面,以國有企業為代表的市場主體往往既可以足額貸款又能夠享受利率下浮優惠;另一方面,多數中小民營企業卻被阻擋在主流金融機構大門之外,長期面臨缺血之痛。這一矛盾在民營經濟發達的東部地區表現尤為突出,民間借貸由此獲得了生長的土壤。遺憾的是,這種高度倚仗人脈關系維系的借貸行為,往往會因運作失序以及獲利貪欲等因素劍走偏鋒,進而導致金融秩序和公共利益受損。近年來不斷上演的民間借貸資金鏈斷裂惡性事件表明,民間借貸行為亟待得到規范并被納入到正規監管框架之內。去年3月設立的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讓業界看到了民間借貸由“地下”走出的希望,而時下行政監管紅線的擬定,也從另一個角度表明了政府部門對當地民間借貸行為的認可,是金融制度改革的一次試水。 但是,溫州金改對民間借貸的管制似乎仍面臨著諸多實踐難題。以當前一年期商業貸款利息6%為標準測算,最高人民法院認可的合法民間借貸年利率應控制在24%以內,這一標準明顯低于“年利率不得超過48%”的行政監管紅線。既然行政界限本身就“違法”,那么又何來政策執行的嚴肅性?如若借貸雙方因利益糾紛而對簿公堂,行政與法律的雙重規定當以何為標準呢?不可否認,當地政府在設計行政處罰上限時也做了大量實地調研取證,但相對于千變萬化的市場行為,僅憑行政部門一己之力著實難以給出能平復眾議的標準。事實上,什么樣的民間借貸利率是科學的,還需要通過市場的充分博弈,在反復試錯中給出。一個極端案例就是,美國的“領薪日貸款”為工薪階層提供10至15天的短期過橋借款,雖然折算后的年化收益率高達400%以上,但專業調查卻顯示,如果社區內有“領薪日貸款”等高利貸服務,住房按揭貸款破產率會減少一半、偷盜發生率也減少30%。可見,民間高利貸行為應當被辯證地看待,而行政部門的職責就在于引導其正面社會功能的發揮,并同時規制資本貪欲的蔓延。 說到底,行政部門對于民間借貸的根本性疏導,還應放置于充分競爭的市場語境下完成。溫州金改的相關嘗試,讓民間借貸漸次披上了合法外衣,而未來的穩健前行則有賴于市場化的引導。當前,國資背景的金融機構仍然占據著強勢的壟斷地位,這不僅不利于金融機構主動提升服務品質,而且也催生了金融資源分配不公的現象。雖然針對中小企業借貸市場,小額貸款公司的組建在概念上實現了金融產品的無縫對接,但小額貸款公司因沒有吸儲功能而時常面臨放貸資產枯竭的尷尬處境,向村鎮銀行轉制則又受主發起人資質等瓶頸的束縛,小額貸款公司的擴容因此步伐緩滯,市場功能發揮不足。而金融市場壟斷色彩濃厚、民營金融機構發展短板依舊、存款保險制度缺位的現狀,又使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遲遲難以走出紙面,民間借貸利率也就無從獲得科學的市場參照對象。以此而論,金融領域的市場化改革是民間借貸陽光化監管的必要前提,因龐大市場需求而生的民間借貸理當以市場化的標尺來“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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