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銀監會副主席蔡鄂生在政協分組討論上透露,《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已在銀監會部門內部征求意見,具體什么時候出臺暫無時間表。
市場主體優勝劣汰的退出機制不健全是目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最大殘缺,從而形成了市場競爭不充分,市場效率低下,市場主體缺乏信托責任,市場風險特別是金融風險不斷累積,一系列經濟矛盾越積越多、越難以消化和解決的困局。這種“只進不出”的畸形經濟機制,已使我國經濟體制呈現“市場不市場、計劃不計劃”的四不像狀態,這些累積的經濟金融矛盾和風險,一旦爆發就會一發不可收拾。雖然2006年8月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但這部法律執行得不夠好,特別是對于國有企業、金融企業基本形同虛設。這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在破產大法頒布后,進一步立法嚴重滯后。比如:《破產法》規定: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的,國務院可以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這個實施辦法,筆者理解,就該包括蔡鄂生所指的《金融機構破產條例》。
從《破產法》頒布至今已近7年,但《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實施辦法仍停留在監管部門內部征求意見階段。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要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問題在于,一邊在守,另一邊在沖,壩堤越來越高,風險越堵越大,最終必將小風險堵成大風險。須知,一旦守不住決堤后,這種系統性風險將是毀滅性的!
所以,建立疏堵結合、進退自如、有舍有得機制,才是防范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的最佳出路,也是長效機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優勝劣汰,保護經營好、風險低的金融企業,淘汰經營差、風險高、資不抵債的金融企業,讓其依法破產。按照《破產法》,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出臺《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十分必要,應有緊迫感,我們希望盡早看到相關時間表。
對此,筆者以為,在《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出臺之前,先期要做好兩件事。首先,保護公眾存款人利益的存款保險制度須盡快實施。其次,保護破產金融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和補償制度一定要健全,以防止過度傷害職工,引發不穩定因素。同時,對破產金融機構管理層人員的咎責、追責、懲罰制度也應趕緊跟上。